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主动公开 > 行政收费 > 相关政策法规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2-18 08:52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文465

你局《关于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请示》(豫公路工[2018]388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收费里程为28.267公里,其中:主线里程26.16公里,匝道里程为2.107公里。设置收费站4处:安阳中华路收费站、柏庄收费站、安姚路收费站、曲沟收费站。(详见附件1)

二、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为货车计重基本费率0.10元/吨公里,客车(一类车)分车型0.50元/车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至49吨的车辆,15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元/吨公里计收。(详见附件2)

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 内(含3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车货总质量超过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车货总质量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暂按正常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照计重收费办法规定执行。

计重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改按车型分类收费标准收费。载货类汽车按车型收费时,需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

三、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等整数计征办法,不足5元或超过5元的部分,在0至2.5元之间的,按0元计征;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间的按5元计征。

四、免(减)通行费的车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通行费标准明码标价牌及举报电话。

六、通行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按全省联网核定的拆分后收入)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账户。各收费站(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票据。财务制度按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财务监审的通知》(豫财规〔2000〕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自批复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收费里程及图示

2.安阳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