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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季度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09 14:46   文章来源:

  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报送制度要求,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1.郑州市。2025年2月19日,郑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的豫A0**7D、朱某驾驶的豫A0**3D、付某驾驶的豫A0**7D、徐某驾驶的豫A0**0D等4台车限载均为31吨,从大学路汉江路装载渣土到新密310国道。经称重检测,4台车辆车货总重分别为56.42吨、54.32吨、54.12吨、56吨。经调查核实,其货源地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郑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给予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

  2.开封市。2024年11月21日,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要求,对山东某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为王某某,成员为公司全体成员,未设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人员。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开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

  3.洛阳市。2025年3月6日,洛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洛邑古城南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豫CF***88小型轿车涉嫌从事载客运输活动。经核查,朱某某驾驶豫CF***88于2025年3月6日下午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单,欲搭载3名乘客从九都新天地到洛阳龙门站,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司机本人,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朱某某实施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洛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朱某某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4.平顶山市。2024年12月11日,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共62人,2024年上半年参加线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为30人,参加线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为17人,15名从业人员未按照培训计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实施了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安阳市。2025年3月10日,安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殷都区华祥路与武丁路交叉口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安阳市某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EE***1轻型栏板货车从邺城大道装载丙烷53瓶、氧气1瓶,运送到安阳某某公司,但驾驶员邢某某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调查核实,安阳市某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安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鹤壁市。2025年1月17日,鹤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鹤壁市刘庄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中发现,陈某冬驾驶的豫EV***3/豫E***7挂六轴货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安阳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从鹤壁市刘庄村附近拉土运往善堂。经检测,车货总重54.55吨,超限5.55吨,超限率11%。鹤壁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依法对该车超限货物进行卸载,并在四级联网进行抄告,公安交警部门对其处以30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

  7.新乡市。2025年3月12日,新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安徽省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抄告,称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危险货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3月13日,执法人员对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委托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A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9托动力锂电池组总成,从洛阳市洛龙区中州时代新能源基地起运,送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集中区某公司。经核查,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无危险品运输经营资质,运输车辆苏A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新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给予新乡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焦作市。2025年2月21日,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山阳区迎宾路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身份后,发现焦作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2024年12月25日正式开展经营,但截至检查当日,未依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经营开始后6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实施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违法行为。焦作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9.濮阳市。2024年11月14日,南乐县交通运输局接南乐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抄告称,南乐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公安交管部门评定为“高风险”运输企业,存在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2024年12月3日,南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通报中的安全隐患。南乐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企业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许昌市。2025年1月7日,许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四级联网系统信息抄告:河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10%,属于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现有货运车辆69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8台,违法超限运输12次,已超过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10%,实施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许昌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1.漯河市。2025年3月10日,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推送信息,对河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某某未按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了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漯河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郭某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2.三门峡市。2025年1月17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和市道路运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三门峡市交通运输系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案》要求,对三门峡某某有限公司实施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交通运输作业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双重预防机制风险管控未落实。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企业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3.南阳市。2025年3月7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南阳市卧龙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反映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南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公司所属的豫R9**95超速19次、豫RA**99超速14次、豫RA**21超速8次等行为。南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驾驶人采取了教育、罚款措施,但车辆超速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南阳市卧龙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报连续4次通报企业车辆超速问题,公司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致使公司车辆超速行为持续。经调查认定,南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南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企业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14.信阳市。2025年3月16日,息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息县道服中心信息抄告函,信阳市某运输公司所属豫S5***9车辆涉嫌严重超速行为,企业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问题。经调查核实,2025年1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豫S5***9车辆连续超速31次且该公司在之前因类似问题已受到行政处罚,但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实施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息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公司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15.周口市。2025年3月17日,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接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抄告,周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PM***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11月04日因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148.84吨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但该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经调查核实,周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周口市淮阳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周口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6.驻马店市。上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公安交警部门抄告函,上蔡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高风险货运企业。经调查核实,该公司42辆营运车辆中,8辆营运证逾期未审验、6辆停运、1辆注销、1辆运政网查询无数据。执法大队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但责令改正期限过后,执法人员再次核查发现,该公司仍然有1辆营运证逾期未审验、1辆运政网查询无数据。该公司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21日,上蔡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7.济源示范区。2024年10月18日,济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号为豫U8***6/豫AP**9挂货运车辆因违法装载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车货总重100.8吨)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该公司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提交了整改报告;2024年12月11日,该公司所属车号为豫U1***7/豫U5**9挂货运车辆因违法装载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车货总重102.2吨),再次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经调查核实,济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该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