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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01-10 15:53   文章来源:

 

 

河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豫交办人字〔2022〕1号               签发人:徐  强

办理结果:A

 

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黄伟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道路客运班线领域开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专项治理,确保客运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建议”已收悉,我厅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经调查核实,驻马店市西平县宏业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下称西平宏业公交公司)使用28台宇通牌(ZK6115BEVG13C型)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经营的从西平县城横跨遂平县城到驻马店市区高铁枢纽站的情况属实。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文件中“在普通公路上,人员往来比较频繁的毗邻城市之间以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为主”;《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豫交文〔2014〕173号)文件中:“在客运量大、距离适中的毗邻城市间可以借鉴城市公交的运营服务方式,对传统客运班线实施公交化改造”等相关规定,西平县至驻马店高铁西站客运班线在经营过程中跨越遂平县城,不属于毗邻城市开通公交线路,不符合上级有关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的政策规定。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文件中“公交化运行的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管理按照道路客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中“三类客运班线是指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毗邻县之间除外)的客运班线(第八条第3款)”,“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第十一条第1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第25条)”等有关规定,西平县至驻马店高铁西站线路属于三类道路客运班线,不能使用宇通牌(ZK6115BEVG13C型)纯电动城市公交车型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驻马店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西平宏业公交公司从西平县至驻马店高铁西站违规使用宇通牌(ZK6115BEVG13C型)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经营行为进行整改。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并期盼能够继续得到您的宝贵建议,共同促进河南交通运输事业取得新的更大发展。

 

 

 

2022年7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0371)87166560

抄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3份),省政府督查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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