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豫交办人字〔2022〕18号 签发人:徐 强
办理结果:C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25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关源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郑新黄河大桥通行收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郑新黄河大桥的基本情况
郑新黄河大桥(原名为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是郑州至新乡G107复线工程及京广铁路客运专线跨越黄河的公用特大桥梁,其中公路部分(含南北接线)全长24.277公里,该桥投资概算总额为29.31亿元,其中银行贷款达到23.08亿元。2007年7月开工建设,2010年9月29日通车运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新黄河大桥设置收费站的批复》(豫政文〔2010〕184号)),属于经营性公路。
二、提案建议存在的障碍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新郑黄河大桥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只能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无权干预企业依法收费,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理应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取消郑新黄河大桥通行收费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三、目前郑新黄河大桥管理情况
郑新黄河大桥从开通之日到2021年底通行费收入13.37亿元,主营业务及财务成本支出15.17亿元,若取消收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收回投资本金及获取合法收益,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很大的干扰。
郑新黄河大桥通车拉动了郑新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的带动郑州、新乡两地互通,新乡市平原新区人民政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豫A牌照小型客车予以通行费补贴,给平原新区吸引群众置业带来更多便利,有效促进了黄河两岸人流、物流的便捷通行,新乡市及平原新区因此获得的发展收益要远大于“买单”的通行费成本。
我省目前包括郑州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均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人民群众出行成本,5月起,郑州市、开封市、兰考县、航空港区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买单”,促进郑汴、郑港一体化发展,这也是政府部门以小带大、以点带面的利民举措,最终受益的不仅仅是人民群众,更主要的是地方发展。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原城市群战略、促进郑新一体化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政府依法行政,不应该干扰市场行为,应该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引导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四、建议中提到的其他城市的具体情况
上海市取消黄浦江“五桥二隧道”收费,具体情况为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上海市政府通过贷款和利用外资,筹集了大量建设资金,先后兴建了松浦、南浦、杨浦、奉浦和徐浦大桥以及延安东路2条隧道。因这些大桥和隧道日车流量巨大,在高峰时因设卡收费而造成车辆拥堵现象,同时五桥二隧道均属于上海市内城市道路,故上海市政府于2000年5月1日起取消黄埔江上的大桥、隧道设卡收费。
武汉市“九桥一隧一路”是指武汉长江二桥、白沙洲长江大桥、天兴洲长江大桥、二七长江大桥、鹦鹉洲长江大桥、晴川桥、月湖桥、长丰桥、古田桥、武汉长江隧道和三环线道路。均为武汉市内城市道路。1995年起,武汉市对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2011年起,开始采用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2018年1月1日取消“九桥一隧一路”收费。
济南黄河公路大桥于1982年7月建成通车,截止2017年已通车35年,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超过收费期限,济南市于2017年11月16日起对取消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
五、我厅对提案的意见建议
考虑到提案为拉近黄河两岸百姓之间的距离,促进城市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思路,且该建议多次被提出,我厅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该建议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对收费公路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学习,也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提案中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探讨。虽然取消郑新黄河大桥通行收费并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政策的限制,目前尚无法实现郑新黄河大桥直接免费通行,但下一步,我厅将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议,以政府回购的方式由省政府出资回购郑新黄河大桥,为实现免费通行奠定基础,为促进黄河两岸互通互行,加快两岸经济发展,更进一步为中原经济崛起做出贡献。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并期盼能够继续得到您的宝贵建议,共同促进河南交通运输事业取得新的更大发展。
2022年7月2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0371)87166560
抄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3份),省政府督查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