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2022〕173号
河南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关于国道107官渡黄河大桥和国道234焦作至荥阳黄河大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交发〔2022〕71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国道107官渡黄河大桥和国道234焦作至荥阳黄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3年试运行情况,为保障大桥的正常运行,该两座黄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107官渡黄河大桥设置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豫交文〔2019〕332号)、《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234焦作至荥阳黄河大桥设置收费站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豫交文〔2019〕345号)执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