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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 试点运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4 08:54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

试点运行方案的通知

豫交文〔2021〕93号

试点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服务型执法,提升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信息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研究,拟定了《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试点运行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0日

 

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

试点运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扎实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提高交通运输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节约群众办事成本,选择试点运行“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系统基本情况

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简称自助处理APP)是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信息,在后台进行案件处理后,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自助处理APP”与执法人员远程协同处理案件,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当事人可通过在线签名、在线缴费及下载票据,实现远程异地处理案件。

二、试运行目标

通过试点运行,实现交通运输执法案件全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通过网络以远程“不见面”方式,协同完成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电子签名、缴纳罚款、开具票据等案件处理全流程。

三、试点单位及时间

试点单位:参考“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二期)”的使用情况,选择郑州荥阳市、焦作武陟县,安阳殷都区、驻马店驿城区、兰考县5地作为试点单位;

试点时间: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2月8日。

四、试点内容

(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1.非现场执法案件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点自动采集的车辆数据获取车辆违法信息,通过“自助处理APP”执法端对违法车辆的违法事实进行立案,通过网站公示、电话通知或者短信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执法案件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通过“自助处理APP”执法端在线登记案件信息并提交立案。执法人员通过“自助处理APP”执法端对提交案件进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操作环节,将文书远程推送当事人。

(二)当事人使用系统进行违法信息处理工作

当事人根据被告知的信息,注册登录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APP,通过查询车辆违法案件及违法事实详情信息,经确认后,按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材料,执法人员审核材料,与当事人进行远程交互协同,执法办案全流程在线办理。

(三)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当事人在交通运输执法“自助处理APP”处理完相关违法案件后,点击“立即缴费”按钮,跳转到非税系统的缴款页面,当事人根据提示,通过支付程序进行缴费,缴费完成后,缴款状态显示“已缴款”。

(四)执法部门开具电子发票和当事人下载电子票据

各执法单位确认缴费信息后,财政非税系统根据缴费信息自动填开《河南省政府非税案件收入财政票据(电子)》,收费项目为“交通罚没收入”。当事人可通过“自助处理APP”自行下载电子票据,也可在当地执法机构违法处理中心开具纸质票据。

五、试运行中需注意的事项

(一)交通罚没收入电子票据管理

交通罚没收入电子票据号码,由非税系统从分配的票据号段中实时赋码,交通罚没收入电子票据由非税系统核实缴库情况后自动核销。财政电子票据法律效力、存档期限均等同财政纸质票据。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管。不满足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各执法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当事人换开财政纸质票据。

(二)交通罚没收入退付

“交通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各种原因需办理罚没收入退付的,按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向执收单位线下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三)需对接的工作

试点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需抓紧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发放“财政电子票据号段”,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票据专用章”印模和执法机构代码。

六、有关要求

1.加强业务指导。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挑选专业技术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确保省交通运输厅开展技术培训时能够尽快学习掌握系统操作。要做好宣传讲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该系统,尤其是异地违法当事人,要为当事人使用该系统提供各项便利条件和“手把手”指导服务。

  2.加强协调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收入对账等基础性工作;要实现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并行,并保留现金缴款渠道,为当事人缴款提供更多便捷服务。要注意收集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好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进行反馈。

3.规范执法程序。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处理好方便当事人和严格规范执法的关系,在利用系统办理案件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合法性审核以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程序正当。

4.加强宣传引导。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案件自助处理系统的优越性和便利性,引导广大从业人员和企业积极使用该系统处理违法案件,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联系人: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执法业务:方青坡  0371-87166729

技术支持:文 博  18336550001

河南省财政厅

征管业务:郑凌云  0371-65808029

票据业务:张 琪  0371-6580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