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治超成员单位、治超办:
为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长效联动机制,建立治超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区域、部门协作配合,强化超限超载追踪管理,达到共同监管、有效治理的目的,根据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征求省治超成员单位意见,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以下简称治超)工作长效联动机制,建立治超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区域、部门协作配合,强化超限超载追踪管理,推进全省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以下简称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是指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时,对于超出本部门或者本机构法定职权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依法配合查处的,将相关超限超载行为信息抄告给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由其依法追踪进行查处的机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治超办)负责全省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的统一组织、监督和协调。
市、县(市、区)治超办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的统一组织、监督和协调。
各级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监督本系统共同做好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
第五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应遵循“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监管、查处到位”的原则。
第六条 省治超办应牵头建立完善全省统一具有录入、汇总、审核、分办、处理、反馈、查询、监督等功能的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联网运行。
第二章 责任与分工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治超办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及下级治超办开展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是超限超载信息采集、录入的责任主体,在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行为的同时,应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及时录入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设在路面的超限检测站(点)、高速公路入口劝返点,货物运输源头派驻的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以及负责路面执法的公安交警部门等,具体负责超限超载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九条 各级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和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需要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及时录入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并对其他部门和机构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组织核实和处理,按要求将核实和处理结果上报同级治超办。
第三章 抄告事项
第十条 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中涉及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具有下列行为,需要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协助追踪处理的,应当抄告:
(一)经检测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达到20%(含)以上的;
(二)使用无牌、套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三)使用假冒军警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四)使用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
(五)超限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车辆实际载运情况与《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批内容不符的;
(六)应当抄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发现涉嫌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线索信息(含影像资料),也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抄告。
第四章 抄告方式及内容
第十二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主要通过全省统一的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实行联网抄告,也可视情以挂号邮寄、电话、传真、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抄告。
第十三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具体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掌握的情况摘要抄告:
(一)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车型、核载质量、车牌号、车籍地、营运证号、车辆所有人;
(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三)货物装载地点、货物名称、托运人、承运人、超限超载情况、行驶路线、行驶途中查处情况、此次处罚及执行情况等;
(四)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闯岗、堵站及暴力抗法等影像资料;
(五)认为应当抄告的其他内容。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时,应根据情况将证明违法行为的询问笔录、检测单据、卸货凭证、影像资料等证据一并抄告。
第五章 抄告方法及程序
第十四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治超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超限超载处理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超限超载信息录入信息抄告处理系统。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超限超载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核实,并在法定或者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同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同级治超办;无法定或者规定期限的,应当自收到超限超载信息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三)治超办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抄告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对上报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核,已经处理结束的事项,登记保存处理结果,并反馈给抄告超限超载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需要继续处理的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后续查处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给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超限超载信息需要抄告给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治超办附《河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情况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抄告给有关省级治超办。
第六章 抄告信息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抄告的超限超载信息,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具有治超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或者规定时限内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情节比较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从重从严予以查处:
(一)经检测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达到50%(含)以上的;
(二)货运车辆在全省一年内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累计3次(含)以上的;
(三)驾驶人在全省一年内驾驶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累计3次(含)以上的;
(四)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全省一年内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累计超过该企业营运车辆总数10%(含)以上的;
(五)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在全省一年内累计有10辆(次)(含)以上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2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
(六)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违法生产改装车辆3辆(含)以上的;
(七)超限超载车辆为逃避检测,恶意闯站、故意堵站、短途驳载及暴力抗法的;
(八)使用非法生产改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
(九)因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道路桥梁严重损毁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十)超限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车辆实际载运情况与《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批内容严重不符或使用伪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治超办应当对收到的超限超载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核实审定“黑名单”名录。省治超办每季度汇总“黑名单”名录统一对外公布,属于省外的抄告给所在地省级治超办;市、县(市、区)治超办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在公共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黑名单”名录。
第十九条 列入“黑名单”名录的道路运输企业、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站(场)、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有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从重处理:
(一)驾驶人和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和驾驶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二)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将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机动货运车辆、责任人、违法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作为评定和降低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确定的质量信誉等级作出相应的处理。
(三)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货运站(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处理;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五)无牌、套牌车辆、非法改装车辆、假冒军警车辆由各超限检测站依据治超相关规定处理后,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省军区(军分区)、武警河南省总队(市支队)处理。
(六)自列入“黑名单”名录之日起1年内,货运车辆不得享受国家“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申请载运不可解体货物公路超限运输时,行政审批机关应从严控制;货运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以拒绝其驶入。
列入“黑名单”名录之日起满1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和其他新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由省治超办从“黑名单”名录中撤出。
第二十条 提倡并鼓励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未列入“黑名单”名录的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治超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制度,做好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和处理工作,并保障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治超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及时采集、完善、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按要求及时录入超限超载信息。对不及时录入超限超载信息及不作为的超限检测站(点),责令予以关停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治超办应加强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履行抄告、处理职责,以及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倒查追究。
第二十四条 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纳入治超工作考核体系。省治超办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治超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年终考核时相应增减分数,并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对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全省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