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法〔2016〕124号)和全国、全省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1.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当地工信部门逐级上报,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监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信、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各级工信部门、质监部门应当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由当地工信部门逐级上报,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信、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路面执法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倒查非法改装企业,依法进行惩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4.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检测。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的普查和清理,强化年审工作,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6.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1.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2.完善道路监控网络。结合我省公路网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全力推进环豫省界公安、交通联合检查站、省内联合执法试点站及其它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新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特大桥梁要提前将治超场地、执法设施纳入规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超限超载车辆逆行闯卡严重的站点和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技术监测设备,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点段,开展针对性查纠,加强非现场监管,并实行公安、交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缉查布控系统,及时收集、锁定相关证据。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质监部门应加强公路计量设备检定。(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全省交通、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探索实行干部交叉任职、联勤联动,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流动治超点接受检测,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监督消除违法状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统一规定的十项措施和程序进行查处后,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1.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不达标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2.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全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3.鼓励先进货运车型发展。全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公安等部门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车。鼓励厢式化、轻量化货运车型发展。加强标准化车型推广使用的政策引导,重点加大车辆运输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等标准化车型的推进力度。加大对老旧重型货车报废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老旧重型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的要求,严格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要求和制度,探索对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交通运输、工信、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货车生产企业和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此处需要工信部门增加相关内容)全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数据交换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形成联合治超的强大声势和有效震慑。积极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工商、交通运输、公安、工信、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精神,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1.健全完善各地治超工作领导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按照省政府对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完善由省辖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交通运输、公安、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治超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2.保障治超执法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执法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保障经费挂钩,严禁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牵头负责)
3.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省政府已把治超工作纳入“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责年”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全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交通运输、工信、公安、工商、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