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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豫交【2012】40号

发布日期:2012-04-12 15:23   文章来源: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豫交【2012】4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一步提高交通重大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交通重大项目专家评议

论证、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交通重大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决策科学、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中的交通重大项目是指列入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公路、水路及场站建设项目。

二、建立健全专家评议论证制度

(一)在交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进行评议论证,作为项目决策审批的依据。

(二)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工可报告、初步设计专家评议论证,由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完成;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专家评议论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工可报告、初步设计专家评议论证,由省交通运输厅与省发改委联合组织审查或由省交通运输厅单独组织初评;干线公路、水运、场站重点项目工可报告、初步设计专家评议论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初评或与省发改委联合组织审查;干线公路、水运、场站重点项目施工图设计专家评议论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

(三)评议论证专家组的构成要求:

1、评议论证专家组成员,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项目建设规模等,从专家库中抽取,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进行评议论证。在评议论证过程中造价专家至少1人。

2、项目业主单位和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专家应回避。

3、评议论证专家组成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议论证。

(四)专家评议论证活动的组织程序

1、评议论证专家在踏勘现场、审阅资料和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提出独立的评议论证意见。

2、组织召开评议论证会,由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做专题汇报,专家质疑,编制单位或项目业主答疑。

3、专家组长对各位专家的具体评审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后,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项目综合评议论证意见,专家组全体成员在项目综合评议意见上签字,并向项目业主、设计单位通报。

三、建立重大项目前期批复文件公示制度

(一)为提高重大项目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外,应按照“谁审批、谁公开,谁备案、谁公开”的原则,对重大交通项目批复情况进行公示。

(二)根据审批权限,施工图批复文件和批复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审批文号、发文日期、受文单位和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由省交通运输厅公示。公示信息上传至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中。

四、建立评议论证、公示责任追究制度

(一)若评议论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所做评议论证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评议论证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咨询或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进行编制、咨询、评议论证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经调查确认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组织专家评议论证的相关单位,若出现干涉专家评议论证结果、授意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由驻厅监察室下发《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整改;情节较重的,由驻厅监察室发文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审批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公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主题词:交通 项目 制度 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