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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4 08:42   文章来源: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省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pdf

 

 

 

                  2020813

 

 

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含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我省普通国道、省道(以下简称普通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厅对全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和指导;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服务;省辖市、直管县(市)公路部门是本辖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联网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管和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路段养护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起草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标准,承担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生产计划年度预算资金申请、重要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养护技术方案审核等事务性工作;省辖市、直管县(市)公路部门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细则,组织实施养护工程。 

  第七条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绩效评价、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应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提升养护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把工程质量作为重点。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二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三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第十四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五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交通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等。 

  第十六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七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养护工程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公路部门应结合干线公路安全运行状况,按照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编制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公路部门应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路部门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编制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建立全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实行入库管理。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省辖市、直管县(市)公路部门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向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报送养护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附必要的检测报告或调查数据。

  (二)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采取现场调研、专家审查等方式,对上报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审核结果。

  (三)通过审核的项目,及时更新列入项目库,作为计划编制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四章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公路部门做好辖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负责对申报的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合理编制年度计划,报省厅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及时下达。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立项前应当按照技术状况评定并结合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决策,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上级管理单位(部门)负责立项审核和批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造成交通拥堵;省际、市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计划的申报和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 养护工程设计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如路面结构性修复,公路灾害防治,大桥、特大桥的维修加固,隧道的维修加固,桥隧拆除重建,交通机电改造等。  

  第三十条 对于技术工艺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三十一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如预防养护,路面功能性修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中、小桥的维修加固,公路绿化等。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安全可靠;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六)同期实施、类别相近或相关的养护项目可合并设计。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试点使用。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批复后方可使用,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养护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省辖市、直管县(市)公路部门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报相关部门核备。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项目法人、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监理咨询服务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并按变更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作业的,应协调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做好交通组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通过“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填报交通阻断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咨询服务,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和技术能力,采取业主统一负责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和监督模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负总责,工程质量抽检试验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第七章 养护工程验收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如预防养护,路面功能性修复,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中、小桥的维修加固,公路绿化等。

  第四十七条 技术复杂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如路面结构性修复,公路灾害防治,大桥、特大桥的维修加固,隧道的维修加固,桥隧拆除重建,交通机电改造等。

  第四十八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9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按工程类别和规模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省厅验收办法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完成工程项目审计。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报相关部门核备。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公路部门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委托第三方抽检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项目设计方案批复执行情况;

(六)交竣工验收落实情况;

(七)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和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

  第五十六条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应结合不同类别养护工程项目特点,可将合适的养护工程项目纳入质量监督范围。 

  第五十七条 省厅将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日常养护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表附后。

  第六十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公路部门可根据本细则进一步细化。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0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5月。原省交通厅下发的《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豫交工〔2006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