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意见》(豫财资〔2017〕61号)等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关于资产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情况,本着公开透明、依法依规、规范处置、循环利用的基本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厅属各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内部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责任制,将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情况编入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要求上报;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严格按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批准程序,严禁在处置过程中通过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二、加强资产处置管理
厅属各单位要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涉及资产出售、转让、置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各类改革中的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三、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厅属各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要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对外出租、出借价格必须通过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厅属各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由各单位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四、加强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厅属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厅财审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应当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厅机关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五、加强厅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厅属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进行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由厅财审处审核后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实施。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同时转让方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六、加强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厅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厅属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七、成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成立厅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唐彦民副厅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厅机关和厅属各单位为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厅财审处,朱焕新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详细内容见附件1。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