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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7 17:00   文章来源: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豫交文〔2013〕9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2012年7月27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加快全省内河水运发展、实施《中原经济区规划》和2020年全面建成我省交通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发展目标和具体任务的顺利推进,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内河水运是《中原经济区规划》现代交通网络和2020年小康社会综合交通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内河水运发展,对促进《中原经济区规划》的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将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作为实施对外开放、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实施节能减排,坚持“三化”协调发展道路的重要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站在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高度,站在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认识,高度重视,强力推进。

二、要切实完善发展规划。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高水平、高起点编制完善航道和港口发展规划及港口岸线规划,及时完善水运发展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适时性;要做好与水利、土地利用、环保、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重点规划建设干支联动、畅通高效的四级及以上和跨省、市五级航道体系,全面统筹港航设施与运输船舶协调发展。

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编制《河南省内河航道和港口布局规划》,各省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编制好各自辖区内航道和港口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港口岸线使用规划,做好港口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

三、要切实落实配套资金。各省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沟通,确保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为实现《实施意见》明确的“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共规划新增或改善航道里程600多公里,通航里程达到2000公里以上,其中四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超过700公里,新增港口吞吐能力2400万吨”目标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省厅将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对于纳入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发展规划的航运开发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批准概算的30%给予补助,并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各省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协调各自建设资金的使用,加大对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的支持力度,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十二五”期间,要确保沙颍河周口至漯河、涡河太康至省界、沱浍河河南段一期等航运工程建成,发挥水运效益。并积极开展淮河淮滨至息县、沙河漯河至平顶山、洪河新蔡至洪河口、沙颍河周口至省界升级改造和唐河等航运工程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四、要切实完善应急体系。要按照“加快建设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体系”的要求,加快水上安全应急搜救体系建设,力争水上有专业搜救船艇,岸上有应急搜救队伍,省、市有水上应急搜救机构,全省有布局合理的应急物资储备仓库,确保水上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快实施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和船型标准化建设,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老旧船舶,积极实施节能减排。

支持省、市水上交通应急搜救中心和主要通航库区港航中心建设。省厅今后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设施和支持保障及应急搜救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对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和实施船型标准化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五、要切实加强港口建设。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促进公路、铁路与内河港口无缝衔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发展多式联运,延伸港口服务范围”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港口及港口物流园区集疏运铁路建设纳入铁路建设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各省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借助大招商的有利时机,制定港口建设与经营管理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港口及其物流园区的建设与经营,充分发挥港口综合枢纽物流作用,形成水、公、铁联运的综合运输网络。

六、要切实完善养护体系。要抓紧组织制定《河南省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河南省航道养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航道、通航枢纽等航道设施养护管理实行“三定”,即定编、定岗、定经费标准;要抓紧组织制定《河南省船闸管理办法》,对船闸管理亦应实行“三定”,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组织开展文明样板航道建设,积极落实航道养护经费来源,切实把航道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好、管理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要切实贯彻执行《水法》、《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好全省航道资源,对于在通航或规划通航河流上建设跨河、拦河、临河等影响通航的桥梁、电力通讯线路、闸坝、涵闸等建(构)筑物,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和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制度,确保满足通航要求。上述建(构)筑物建成进行竣工验收时要通知通航审批单位参加验收。

七、要切实提高科技水平。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大对水运发展事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在科研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方面给予倾斜扶持,重点开展航道整治、通航设施、船型标准化、节能减排、应急搜救等方面的科学研究。要切实加强水路交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积极开展数字航道和水上应急搜救信息系统建设。

要将水运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纳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统一规划,同步实施;要切实提高水运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和人员素质,为加快水运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撑。

八、要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紧密结合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适时改革和健全全省航道、港口建设与管理、投融资体制、船检体制,不断推进全省航务海事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为加快水运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九、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省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内河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2012〕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水运发展的监督管理,特别要严格水运项目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水运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要坚持实施重点项目市场检查制度、督查督导制度和周报、月报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出现影响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督导、协调解决,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按照省厅制定的《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豫交〔2011〕62号)要求,加强对从事水运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运建设市场的健康稳定。

十、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省辖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制定《实施意见》宣贯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政府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方针政策,争取社会资金投资发展水运事业;要结合当地水运事业发展情况,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要将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与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争取政府对水运事业发展的支持,加快推进全省水运事业快速协调发展。

2013年2月25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