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768-2009规定:下列情况如安全状况良好且设置了相应设施情况下,可不设交叉路口标志,其余情况则必须设置交叉路口标志。
1)视线良好,易于观察相交道路来车的平面交叉口;
2)设有信号控制的平面交叉口;
3)设有“停车让行”、“减速让行”、“路口预告和告知”、“地点、方向”等标志,并且这些标志很容易被看到的平面交叉口‘
4)相交道路的交通流互不干扰的平面交叉口;
5)相交道路的任一道路的交通量(ADT)小于50辆/h的平面交叉口;
6)市区道路的限速值低于40km/h路段上的平面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