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2012〕4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对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的要求,使我省普通国道和省道计划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切实做好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根据交通运输部《国道建设计划管理规定(试行)》(交规划发〔2011〕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
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产业集聚区和城市组团式发展,加强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申报与计划管理,规范前期工作,提高国、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规划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交通运输部《国道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定(试行)》(交规划发〔2011〕696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普通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省补助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原级改造等国道和省道(含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不包含普通国道和省道的大中修和小修保养工程。
第三条 国道和省道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应根据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在路线方案确定上应充分利用原有路基、桥梁和隧道,注重全线整体改造,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第二章 切块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全省普通国道、省道建设项目国省补助资金实施切块管理,参考各省辖市、直管县区域内普通国道省道里程、区域面积、区域GDP和财政收入等因素确定切块比例,具体切块办法另文下达。
第五条 省厅在每年9月拟定国省补助资金规模后,通知各省辖市、直管县次年度国省道改造项目的国省补助资金切块规模,并明确国、省道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国道、省道改造项目实行两年滚动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制度。
(一)省辖市、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厅编制的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年度国省补助资金切块规模,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建设项目,省厅和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每年8月份进行初步衔接;待下一年度国省补助资金切块规模确定后,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两年内拟实施的建设项目计划正式上报省厅。由厅公路局按照省发展规划、项目申报原则、资金规模、上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等对各市(县)上报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计划报省厅审定后纳入项目库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
(二)省厅根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国省道补助资金切块规模,每年11月份从项目库中遴选完成前期审批程序的项目纳入上报国家的年度计划,报国家审核。
(三)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计划,由于前期审批程序未完成造成本地区上报项目申请的国省补助资金规模未小于切块规模时,省厅将优先安排其他地区前期审批程序完成较好的项目进入年度计划。
(四)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次年上报两年滚动项目时,对已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调整个数原则上控制在25%以内。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 国省道改造项目按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审批层级如下:
(一)项目工可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经厅公路局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
(二)项目依据批复的工可进行项目设计,其中一级公路项目、含有特大桥梁的项目以及新建项目需按照两阶段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他项目按照一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初步设计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省发改委和省交通运输厅,经厅公路局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后,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经厅公路局初审报省交通运输厅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五)项目上报的前期工作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现状:起讫点位置及桩号、里程、技术等级、路面类型、按跨径分的桥梁数量和按长度分的隧道数量等;
2、拟建设项目:起讫点位置及桩号、里程、技术等级、路面类型、按跨径分的桥梁数量和按长度分的隧道数量等;
3、建设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构成情况;
4、建设项目的工期;
5、特大和大型桥梁、特长和长隧道建设项目,应明确桥、隧长度和净宽(即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路缘带之和)。
(六)拟进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工可最迟应在本年度9月份批复、设计最迟应在本年度11月份批复。
第八条 省厅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唯一编码管理制度。省厅将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技术规范和数据交换格式,建立以1:5万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省级建设项目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托两年项目滚动申报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厅正式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后一个月内,将建设项目1:5万地理信息数据报省厅;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完工建设项目1:5万地理信息数据报省厅。
第五章 计划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建设项目在审批、资金使用、技术标准、建设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省厅根据各省辖市、直管县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工作质量、两年滚动项目申报和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在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上“奖优罚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厅视情节轻重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补助资金规模,用于增加建设项目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地区:
(一)未按本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
(二)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未落实必要配套资金,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周期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交通 公路 计划 规定 通知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路管理局。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2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