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河 南 省 人 事 厅 文件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老[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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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津补贴规范后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离退休
干部交通费发放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2006年,我省按照国家政策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规范,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津、补贴规范后,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离退休干部交通费继续发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根据豫财办社[2005]259号文件《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市(厅)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经省辖市及其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二、交通费发放范围和标准。根据豫老[1987]30号文件《关于给离休干部发交通费的补充通知》和豫老[1989]5号文件《关于解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和活动的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市(厅)级(含享受地专、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担任过正副厅局(地专)长及相当职务的退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25元;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县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其交通费标准每人每月6元。
三、凡离休干部护理费和离退休干部交通费发放间断的地区和单位,从间断之月起补发。
四、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中共河南省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
河 南 省 人 事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