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港口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74-1-1
法规内容:
第一章货物吞吐量及旅客出口人数统计
货物吞吐量 是指凡经由水运进、出港区范围,并经过装卸的货物数量。货物吞吐是衡量港口生产任务大小的主要数量指标。它的货类构成及其主要流向地反映港口在国内、外物资交流中所起的作用;也是进行港口建设和港口规划的依据。
统计范围 交通部直属港口只统计港务局业务范围内的吞吐量。港务局业务范围内的吞吐量是指凡经由水运进、出港区并在港务局管辖的码头上装卸的货物,以及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船舶和外国船舶在物资部门、地方航运部门专用码头上装卸的货物,均应进行统计。全港范围的吞吐量,根据需要,另作调查。
港区是指港章中规定的或经当地政府机关划定的港区范围,一般不包括所辖小港及站、点。
货物吞吐量的计算方法:
1、自本港装船运出港口的货物,计算一次出口吞吐量;
2、由水运运进港口卸下的货物(包括建港物资),计算一次进口吞吐量;
3、由水运运进港口经装卸又从水运运出港口的转口(包括船-岸-船转口和船-船直取转口)货物,分别按进口和出口各计一次吞吐量;
4、凡被拖带或流放的竹、木排,在本港进行装卸(包括拆、扎排)者,分别按进、出口计算吞吐量;
5、补给国内、外运输船舶的燃物料(不包括船用淡水及生活用品),计算为出口吞吐量;
6、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
下列情况不计算为吞吐量:
1、在本港港区范围内的短途运输(包括轮渡)物资,以及为运输船舶装卸货物服务和作业区之间转库的驳运量;
2、在同一市区内港与港之间的货物运输;
3、由同一船舶运载进港,未经装卸又运载出港(包括原驳换拖)的货物;
4、自同一船上卸下,随又装到同一船舶的货物,或装船后未运出,又卸回本港的货物;
5、路过的竹、木排,在港进行原排加固、小排并大排或大排改小排等加工整理的;
6、渔船或其他船舶直接自江、湖泊中捕捞运进港口的水产品以及挖掘的河泥;
7、在港区内装船运至港区以外倒入海内的废弃物。
货物吞吐量统计的几项具体规定:
1、统计报告期的截止时间,以期末(月、季、年)一天18点为截止时间。即是报告期末当日18点以前整船卸完和整船装妥的货物,并办完交接手续,统计为本报告期的吞吐量;
2、统计的原始资料为货物交接清单或货物运单;
3、货物吞吐量应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统计,以货物交接清单或货运单上记载的重量吨为准。如无实际重量吨,可根据船舶装载情况合理推算。其计算单位为吨;
4、货物吞吐量应分别按国内进口、出口,国外进口、出口统计,并统计分货类(货物分类目录附后)的流向。其国内和国外的区分,以货物交接清单或货物运单上记载的起运港和到达港为准。但沿海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吞量,应计国内吞吐量。
旅客出口人数 是指由本港码头乘船出港的旅客人数,不包括轮渡和市短途客运人数以及无票儿童,也不包括进港下船的旅客人数。
第二章装卸工作统计
装卸统计研究港口装卸组织工作,半年效率水平以及机械化程度等。
操作量 是指通过一个完整的操作过程,所装卸、搬运的货物数量,计算单位为操作吨。在一个既定的操作过程中,一吨货物不论经过几组工人或几部机械的操作,也不论搬运距离的远近,是否有辅助作业,均只计算一次操作量。
统计范围
1、凡在港务局管辖的码头、库场上所完成的操作量;
2、由本局工人和由本局支付装卸费用的外援工人在港区范围内的非港务局码头、库场上所完成的操作量。
为了考核本局工人的装卸效率,在统计操作时量,应将本局工人完成的数量单独进行统计。
装卸操作过程一般划分为:
1、船〈—〉船
2、船〈—〉车、驳
3、船〈—〉库、场
4、车、驳〈—〉库场
5、车、驳〈—〉车、驳
6、库场〈—〉库、场
同一库场内的倒垛、转堆属库场整理性质,与翻舱、散货拆、倒、灌、绞包、摊晒货物等同属装卸辅助作业,一律不得计算为操作量。
装卸实际工作工日数 是指装卸工人(包括机械司机及助手)出勤后实际从事装卸作业的工日数,包括节、假日加班装卸工日在内。凡一个装卸工人出勤参加装卸工作,不论是否满一工班,或加班加点超过一个工班,均按一个装卸工日计算。
装卸工人因执行国家或企业指标,出勤后参加党、团、工会会议、听报告、学习、拉练、民兵训练、文体活动、支农劳动、基建施工等非装卸工作,和整工班待时,不得计为装卸工日数。
装卸实际工作工日产量 是指装卸工人(包括机械司机及助手)平均每个装卸工日所完成的操作量。其计算公式为:
装卸实际工作工日产量(操作吨/工日)
操作量
=——————————
装卸实际工作工日数
第三章车、船停时统计
车、船在港停留时间是港口综合指标之一。它反映运输车、船自到港至离港止在港口停留的时间。缩短车、船在港停留时间可以加速车、船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第一节 运输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统计范围凡在本港港区范围内进行装卸货物,并纳入港口昼夜装卸作业计划的运输船舶(不包括客轮和客货班轮);外轮不论其所停泊的码头设备的隶属关系及由何人负责装卸,均须进行统计。
运输船舶在港停泊时间统计的几项规定:
1、统计报告期(月、季、年)的截止时间,一律以期末18点正为准,即在18点前装卸完毕且已发航的船舶,统计在本报告期内;18点前虽已装卸完毕,但尚未发航的船舶,则不应统计在报告期内;
2、船舶在港停泊的起讫时间,指船舶从靠好码头或在锚地、浮筒泊妥时起,至离开码头或锚地、浮筒时止,计为在港停泊时间;
3、重载进港,在卸货完毕后转入停航封存、修理或报废拆除的船舶,其在港停泊时间统计至卸货完毕时为止;
4、在装卸时间以外进行清洗锅炉或航次检修时间,不计算在港停泊时间;
5、路过未装卸货物的船舶,以及来港避风的船舶,均不统计其在港停泊时间。
船舶停泊总艘次数 是指报告期内在港停泊船舶艘次数的累计数。船舶从进港时起至出港时止,不论单装、单卸或又装又卸,不论是否发生移泊或移泊次数多少,均只计算一个停泊艘次。
船舶停泊总艘天数 是指报告期内船舶在港停泊时间的总和。其计算单位为艘时,除以24后折算为艘天。
船舶在港总停泊时间,是由生产性停泊,非生产性停泊和自然因素三部分组成。
一、生产性停泊 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停泊时间。具体分以下几项:
1、装卸作业时间 包括装卸前后的张挂货网,起放吊杆,开、盖货舱的准备、结束时间;装卸货物时间;补给船用燃、物料及淡水时间;扫舱、铺舱、隔舱及油轮加温等辅助作业时间;
2、拖驳运输船舶编、解船队的技术作业时间;
3、作业计划中规定或因港口条件限制,必须从这一泊位移至另一泊位作业的移泊时间;
4、其它,凡不属上述各种原因的生产性停泊。
二、非生产性停泊 是指由于运输装卸组织工作不善,或货物不能按时集中等原因造成的运输生产过程中非必需的停泊时间。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如下:
1、港方原因 是指因港口设备、劳动力不足,或调度不当,致使船舶等码头泊位、库场、工人和港作拖、驳船,以及港口装卸机具故障等属于港口责任所造成的停泊时间;
2、航方原因 是指因航方责任而等候货物积载图、船上装卸机具和照明发生故障,以及等船员,等运行调度命令、运行拖、驳船等所造成的停泊时间;
3、物资部门原因 是指由于物资部门责任如因货物不能按时集中等所造成的停泊时间;
4、其他 是指等联检,熏、洗舱,工人换班、吃饭等所造成的停泊时间。
三、自然因素 是指因风、雨、雪而中断装卸作业的停泊时间,高温季节午休停泊时间,侯潮停泊时间,以及船舶到指定地点避风的停泊时间及其往返的航行时间。
凡在同一时间内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停泊原因时,应计入主要的或时间较长的一种原因内。
船舶平均每次在港停泊天数 是指在报告期内离港的船舶,从进港时起至出港时止,平均每艘船在港停泊时间。其计算公式为:
船舶停泊总艘天数
船舶平均每次在港停泊天数(天)=——————————
船舶停泊总艘次数
非生产性停泊所占比重 是指非生产性停泊艘天数与船舶停泊总艘天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非生产性停泊天数
非生产性停泊所占比重(%)=——————————*100%
船舶停泊总艘天数
装卸货物吨数 是指报告期内离港的船舶所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船用燃、物料)之和。
船舶平均每停泊艘天装卸吨数(总定额) 是指报告期内离港的船舶平均每艘天装卸货物数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装卸货物总吨数
船舶平均每停泊艘装卸货物吨数(吨/艘天)=——————————
船舶停泊总艘天数
船舶平均每装卸艘天装卸货物吨数(纯定额) 指平均每艘船每装卸一天所完成的货物吨数。其计算公式为:
装卸货物总吨数
船舶平均每装卸艘天装卸货物吨数(吨/艘天)=——————————
船舶装卸总艘天数
第二节货车(火车)在港停留时间
统计范围 货车(火车)在港停留时间统计,凡在本港区装卸线(或路、港协议规定的交接线)内进行装卸货物,并纳入港口装卸作业的货车,均应进行统计。但不包括港口自备货车。
总停留车时 按有调车机车与无调车机车,分别按规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有调车机车港口,其总停留车时的计算,应从货车由路局送至路、港交接线摘完钩时起,至装卸作业完毕,港方将货车送至路、港交接线摘完钩时止。它包括检验车体、解体、编组、接、送车的运转等技术作业时间;待装卸时间;装卸作业时间。
无调车机车港口,其总停留车时的计算,自路局将货车送至港口装卸线摘完钩时起,至装卸作业完毕,关好车门、盖好篷布、捆绑完毕、清理好列车两旁安全通道时为止。它包括待装卸和装卸作业时间。
作业车次数 是指装车数与卸车数之总和。即装(或卸)一辆车即计算一个作业车次,同一辆车进行卸车又进行装车的双重作业时,则计为两个作业车次。
货车(火车)一次作业平均在港停留时间 是指在报告期内已发出车辆,在港口专用线(或装卸线)上平均每次作业所停留的时间。或计算公式为:
总停留车时
货车(火车)一次作业平均在港停留时间(小时)=——————
作业车次数
第三节外轮进出港
统计范围 凡进出港区范围的外轮均进行统计,包括进港装卸货物、补给船用燃料、物料、淡水,或进港后又因故调离也港的船舶以及进港区避风的船舶。外轮进出港统计,一律以报告期内发航的船舶为准。有的外轮进港后不再出港,如进港卸后拆毁及国籍转换为中国国籍的船舶,可在进港或掌握其动态时统计。
艘次 指报告期内出港船舶艘数的累计。
吨次 指报告期内每艘出港船舶总吨位之和。
船员人次 指报告期内每艘出港船舶的船员之和。船员无论国籍属哪国均统计在船籍国内。
第四章设备运用统计
第一节装卸机械运用
统计范围 凡属港务局调度使用(包括租入)的,带有动力的装卸机械均需进行统计。包括正在使用、因故停工、待修、在修以及待报废的装卸机械。但不包括正在恢复修理、经批准封存以及出租的装卸机械。
日历台时 指报告期内装卸机械技术状况良好,可供使用的台时,包括工作台时,停工台时。
工作台时 是指装卸机械实际进行装卸作业的时间,即从开始装卸作业时起至最后一次货物操作完毕时止的全部时间。
停工台时 是指装卸机械在完好时间内,一切未参加工作的台时数,包括由于货种不适应、无任务、停电、缺燃料以及风、雨、雪等原因而造成的停工台时。
非完好台时 是指装卸机械,在装卸作业过程中所操作完成的货物吨数。其计算单位为起运吨。如在同一操作过程中,几台机械联合作业完成一吨货物,则每台机械分别计算一个起运吨。
完好率 是指装卸机械完好台时占日历台时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完好台时
完好率(%)=——————*100%
日历台时
利用率 是指装卸机械工作台时占日历台时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工作台时
利用率(%)=————*100%
日历台时
平均台时产量 是指每台机械平均每作业台时所完成的起运吨数。其计算公式为:
机械作业量
平均台时产量(起运吨/台时)=—————
作业台时
第二节库场运用
库场运用统计 是反映进出库场货物数量,货物存放港口库场的时间,便于挖掘现有库场的潜力,扩大港口通过能力。其统计范围:凡属本港生产使用的各种库场,包括租入、借入的(不包括租出、借出的),均须进行统计。
货物堆存吨天数=每天库场结存吨数之和+每天出库场货物吨数之和。
平均堆存期 指每一吨货物自进库场开始,至出库场为止,所堆存的平均时间。其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堆存吨天数
平均堆存期(天)=—————————
出仓吨数
库场运用率 指在报告期内库场设备的平均利用情况。其计算公式如下:
货物堆存吨天数/报告期日历日数
库场运用率(%)=—————————————————*100%
报告期平均仓容量
容量周转次数(次)=指地报告期内,库场(指平均容量)平均堆存货物次数。其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出仓吨数
容量周转次数(次)=—————————
报告期平均仓容量
第三节 驳 运
驳运 指港口为运输船舶装卸服务,及港内货物集散所需的驳运工作。
驳运量 指驳船完成驳运货物的数量,其计算单位为吨。整船装妥的货物始能统计驳运量。出租船舶完成的运量不包括在内。
在册总吨(马力)天数 反映报告期内保有船舶的总量,是报告期内每天保有的船舶数量(吨、马力)相加之总和。
营运吨(马力)天数 在册船舶技术状况良好,能正常参加生产的吨(马力)天数,即由在册总吨(马力)天数中减除修理及由于技术状况不良而停航的船舶吨(马力)天数。
营运率 是指船舶总时间中,营运时间所占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营运吨(马力)天数
船舶(驳船、拖轮)营运率(%)=—————————*100%
在册总吨(马力)天数
使用吨(马力)天数 指实际参加驳运的吨(马力)天数,即在营运吨(马力)天数中减除因船员不足,及非技术不良而停航的船舶吨(马力)天数。
使用率 是指实际使用船舶占营运船舶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船舶吨(马力)天数
驳船使用率=———————————*100%
营运船舶(马力)天数
平均船舶数 是指实际使用船舶占营运船舶数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报告期船舶总吨(马力)天数
平均船舶数(吨或马力)=—————————————
报告期日历日数
平均每吨船驳运量 是指在报告期内,平均每吨船完成的驳运货物吨数。其计算公式为:
驳运量(吨)
平均每吨船驳运量=————————
平均船舶吨位数
拖轮航行率 是指拖轮营运时间中航行时间所占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拖轮航行马力天数
拖轮航行率(%)=——————————*100%
拖轮营运马力天数
第五章设备实用数统计
港口设备实有数统计范围 凡产权属港口所有的设备,均应进行统计。包括经批准封存、国家征用、租调给其他单位但产权仍属港口的设备。但不包括从其他单位租入或借调使用的设备。以及未经竣工验收尚未正式移交使用的设备。
设备实有数应固定资产总帐进行统计。
第一节 码头泊位
泊位个数 地指设有系船舶装置,可供靠泊船舶的数量。它分码头泊位与浮筒泊位。为反映具体靠泊能力,尚应按所能靠泊船舶的吨位大小分组统计。
码头长度 是指港口用于靠泊船舶进行装卸货物和上下旅客地段的长度。包括固定的、浮动的各种型式码头的长度。固定式码头,顺水域自码头的一端至另一端的全部长度;浮动式码头,只计算其本身的正面长度,不包括浮码头两端及其内档长度。其计算单位为米。
码头前沿水深 是指当地水位零点以下的水深。其计算单位为米。
第二节铁路专用线
铁路专用线长度 是指港口为加速货物的集散而铺设的专用铁路线的长度,应包括正线、到发线、调车线、装卸线、牵出线等全部线路和长度。其计算单位为米。
装卸线长度 是指专用线中实际能进行装卸作业线路的长度。
铁路专用线长度的计算方法 单股专用线,从与路局线路交接的道岔尖轨尖端起,至港内死线车挡止的长度。如专用线的一端另通往其他线路时,则应丈量至与其他线路交接的道岔尖轨尖端止。如专用线有两股以上线路时,应先选定一股为主干股道,按上述方法丈量,其余股道则由主干股道递岔出的道岔尖轨尖端起至车挡止。
第三节装卸机械
装卸机械 是指港口装卸作业中所使用的带有动力的各种装卸搬运机械,包括装卸专用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非装卸用的载货汽车。
负荷量 是指装卸机械最大起重、搬运能力。一般以原制造厂出厂时标记的负荷量数为准。如无标记负荷量,则按技术部门核定的负荷量为准。其计算单位为吨。
装卸机械分类 按机械主要性能及特点,分为以下九类:
1、起重机械类:
(1)固定式起重机。
(2)门式起重机。
(3)桥式起重机。
(4)塔式起重机。
(5)轨道起重机。
(6)库内梁上起重机。
(7)履带式起重机。
(8)汽车式起重机。
(9)轮胎式起重机。
(10)少先式起重机。
(11)其它。
2、输送机械类:
(1)皮带输机。
(2)链板输送机。
(3)刮板输送机。
(4)吸扬机。
(5)其它。
3、装卸机械类:
(1)内燃装卸机。
(2)电沲装卸机。
(3)内燃单斗装卸机。
4、牵引车类:
(1)内燃牵引车。
(2)电动牵引车。
5、搬运车类:
(1)电动搬运机。
(2)推土机。
(3)装卸专用载货汽车。
6、升降机械类:
(1)缆车滑道。
(2)载货电梯。
(3)链斗式升降机。
7、起重船及浮吊类:
(1)自航式起重船。
(2)非自航式起重船及浮吊。
8、大型专用机械类(包括附属机械):
(1)联合装煤机。
(2)联合装矿机。
(3)翻车机。
(4)斗轮机。
9、其他:
(1)扒式装车机。
(2)高架卸车机。
(3)螺旋卸车机。
(4)简易装煤机。
(5)散货清舱机。
(6)平舱机。
(7)其他。
第四节仓库及堆场
仓库、堆场 是指港口在集散货物过程,营业使用的各种仓库及堆场。包括普通仓库、特种仓库、危险品仓库、油库、水上仓库、简易货棚。
总面积 是指仓库、堆场内部的总面积。其计算单位为平方米。有效面积是指库场总面积减除办公室、墙距、货堆间距、消防龙头、安全通道等不用于堆存货物的面积后,实际可以堆存货物的面积。
单位面积堆存定额(荷重使用定额) 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每平方米有效面积堆存货物吨数。其计算单位为吨/平方米,它分技术定额与使用定额两种。技术定额是根据库场建筑结构情况确定的。而使用定额,除根据库场建筑结构情况外,还要按不同的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情况、堆垛型式及技术安全条件等因素来测定。如果用定额尚未测定时,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代替:
同一时间最大堆存货物吨数
单位面积堆存(使用)定额(吨/平方米)=——————————————
有效面积
容量 是指同一时间最大安全堆存货物吨数。以吨为计算单位,其计算公式为:
容量(吨)=有效面积*单位面积堆存(使用)定额
第五节港作船舶
港作船舶 是指专为港口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不包括装有特殊技术设备的挖泥船、泥驳、航标船等工程技术船舶。
港作船舶按其性能及用途分为:
拖轮
驳船(包括货驳、煤驳、油驳、水驳)
供应船(包括供油船、供水船、供煤船)引水船、联检船、巡逻船、交通船、招待船、消防船、带缆艇、清洁船等。
其计算单位,用艘、吨位、客位、马力表示。
艘数 是指船舶的实物数量。不包括船上备用的救生艇。
吨位数 是指船舶用于载运货物的定额载货吨位,即船舶的净载重量,不包括船舶自用的燃物料及淡水等载重吨位。
客位数 是指船舶用于载运乘客的定额载客数,即船舶的载客量,不包括船员自用的舱位数。
马力数 是指船舶主机的最大功率数。蒸汽机按指示马力计算,内燃机按轴马力计算。
船舶的吨位、客位、马力数,以船舶出厂定额或技术部门测定的定额数为准。
附录:
一、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
注:本规定“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与《水运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相同,故在此略。
二、交通部关于水路运邮的规定
(1972)交通邮字2398号
第六条:各类邮件的每袋折算重量,按下列标准核算:
1、信函、明信片、报纸、杂志、印刷品(零星的)、盲人读物(包括同类的国际邮件)等5公斤;
2、印刷品(大宗书籍)及包裹(包括国际包裹)为20公斤;
3、邮政公物按实际重量或体积计算。
上述各项邮件,如有必要按实际重量核算时,可经当地航邮双方洽商同意后,改按实际重量计算。
备注:
[74]交计字203号发布 1974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