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水运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规定
法规类别: 航运、港监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73-1-1
法规内容:
第一章水运运输量统计
第一节 水运运输量的统计范围
水运运输量的统计范围是:水运运输部门及组织其他部门所完成的全部运输量。
水运运输部门 是指县及县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所领导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水运企业,亦即专业运输部门。
组织其他部门 是指由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三统”(即统一调度船舶、统一货源、统一运价)并由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组织机关企业、人民公社参加社会运输的船舶。包括由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运输手续,支援地方运输的军用船舶。
凡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及持有客票的旅客,均应计算其运输量。
水运运输量不包括港区内为装卸服务的驳运量及港口的摆渡运量。
第二节水运运输量的统计指标
货运量 是指水运企业实际运送的货物重量。其计算单位为吨。
货物周转量 是指水运企业实际运送的货物吨数乘其发、到港间的里程。其计算单位为:吨公里(海运企业可用吨海里,1海里=1.852公里)
客运量 是指水运企业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其计算单位为:人。
旅客周转量 是指水运企业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乘其发、到港间的里程。其计算单位为:人公里(海运企业可人海里)。
货物(旅客)平均运距 是指水运企业实际运送的货物或旅客的平均距离。其计算公式为:
货物(旅客)周转量
货物(旅客)平均运距(公里)=———————————
货(客)运量
第三节水运运输量的统计计算
水运企业自有的船舶,不管在什么地区完成的运输量,均由船舶所属企业进入统计。
水运企业租入的船舶,其所完成的运输量,由船舶租入的企业统计,出租船舶的企业不再统计。但调度权仍属水运企业的出包船舶,其所完成的运输量仍由船舶所属企业统计。
一个独立经济核算的水运企业,对物资部门一次托运的货物,由于航道条件或其他原因使用同种类船舶进行接运时,如轮驳船倒轮驳船、木帆船倒木帆船或更换拖轮,其货运量只能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使用不同种类船舶进行接运时,如轮驳船倒木帆船,为便于检查各种船舶的运输量计划,可分别计算货运量。
两个独立经济核算的水运企业,从事轮、木(或轮、驳)结合的合作运输,难以划分承租方和出租方的,其运输量可按运费分摊比例计算。
木帆船在同一航次中,全程或大部分航程被轮船拖带时,木帆船实千周上起了驳船作用,其运输量应计为轮驳船运输量;若木帆船在同一航次中,大部分航程是自航,少部分航程由轮船拖带时,轮船实际上起助及作用,其运输量应计为木帆船运输量。
水运企业用轮船托运排筏完成的运输量,计为轮驳船运输量。由水运企业工人撑运的排筏以及从事冰道运输完成的运输量,暂列入木帆船运输量内。
水运企业组织其他部门的船舶完成的运输时,由负责组织的水运企业统计。
2、按到达量统计
水运运输量按到达量进行统计。即在报告期内运达目的港卸完的货物统计为该报告期的运输量。现按发出量统计的单位和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按到达量统计。
水运运输量统计的截止时间,交通部直属企业,日、月、季、年报均按18点为截止时间。地方水运企业地截止时间,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自行规定。
3、货物按实际重量统计
水运货物运输量,应按运输单据上记载的实际重量统计。
出包船舶的运输量,如按实际重量计算有困难时,可根据其运行的航次、距离及装载情况,合理推算。
轮船拖运空船,不应计算运输量。但拖运其他单位的工程、工作船舶,办理托运手续并收取运费的,可按其排水吨数计算货物运输量。
计费行李,按其实际重量及运送距离计算货物运输量。
4、按运输单据记载的运送距离统计
实行“多角运输”或船舶因故改道航行时,应按运单或客票所记载的起运港、到达港之间的距离计算周转量。
第四节货物分类及客货流量、流向统计
1、货物分类
水运货物分类统计,是研究货物运输量构成的依据。具体货物分类规定如下:
1、煤炭;
2、石油;
3、其中:原油;
4、金属矿石;
5、钢铁;
6、矿建材料;
7、水泥;
8、木材;
9、非金属矿石;
10、化肥及农药;
11、盐;
12、日用工业品;
13、粮食;
14、其他。
上述货物分类是全国统一规定,各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再作补充。各货类具体包括内容,一律以附录“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为准。
2、客货流量、流向统计
客货流量、流向统计的起运港、到达港及其数量,以运输单据记载情况为准。
第五节 运输量统计的原始资料
运输量统计的原始资料:货运为“货物运单”或“货物交接清单”;客运为“客票”或“客运报告单”。
第二章船舶实有数统计
第一节船舶实有数的统计范围
船舶实有数是指水运企业一定日期所实际拥用的船舶数量。
船舶实有数的统计范围:凡产权属水运企业的全部船舶,均应纳入统计。包括国家征用、封存停航、租调给其他单位使用但产权仍属水运企业的船舶。不包括租入和组织其他单位的船舶。
第二节船舶实有数的统计分组
1、按船舶的技术牲及其行驶方式分
按船舶的技术牲及其行驶方式,分为机动船、非机动船。
机动船即轮船。是指装有各种发动机,以机械动力行驶的船舶。
机动船舶,按其主机类型不同,又可分为蒸汽机船、内燃机船;按其主机所使用的燃料不同,又可分为燃煤船、燃油船。
为反映木帆船的技术改造情况,应将木质机动船中主机单机功率50马力以下的内燃机船,统计为“小型机动木船”。
非机动船 是指本身没有动力,需依靠其他机动船拖带,或利用风力、人力行驶的船舶。包括驳船和帆船。
驳船和帆船的区别主要在于:帆船都安有桅、帆、橹等设备,主要利用风力、人力行驶;而驳船则没有桅、帆、橹等设备,依靠机动船牵引行驶。
为加速船舶周转,解决港内移泊、编解船队等而安有小马力机的驳船(通称机动驳船),仍应作驳船统计,而不能计为机动船。
2、按船舶用途分
按船舶用途,分为运输船舶、辅助船舶、工程船舶。
运输船舶 是指直接运送货物、旅客的船舶包括:客轮、客货轮、货轮(包括油轮)以及运输拖轮、驳船(包括客驳、客货驳、油驳)。
辅助船舶 是指不直接从事客货运输,而系间接为运输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引水船、供应船(包括供煤、供油、供水船)交通船、巡逻船、消防船、检验船、起重船以及港作拖轮、驳船等。
同一船舶,既用于运输又用于辅助工作,应按其主要用途区分,主要从事运输的应列为运输船舶,主要从事辅助工作的就列入辅助船舶。
运输船舶转为辅助船舶,或辅助船舶转为运输船舶,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船舶 是指用于疏浚航道、筑港工程等技术工作的船舶包括:挖泥船、泥驳、航标船、打捞船、打桩船、破冰船等装有特殊技术设备的船舶以及航道、航务工程部门专用设备的拖轮、驳船。
辅助船舶、工程船舶,通称为工程、工作船舶。
3、按船体建造材料分
建造的材料,分为钢质船、木质船、水泥船。
钢质船 是指船体主要用钢材或其他金属材料建造的船舶。
木质船 是指船体主要用木材建造的船舶。
4、按船舶航行区域分
按船舶航行区域的不同,分为远洋船、沿海船、内河船。
第三节船舶实有数的统计计算
1、船舶实有数的计算单位
船舶实有数的计算单位,以艘、吨位、客位、马力表示。
艘数 是指船舶的实物数量,不包括船上备用的救生艇。
吨位数 是指船舶用于货物的定额载货吨位。即船舶的净载重量。不包括用于装载本船自用的燃物料、淡水等载重吨位。
客位数 是指船舶用于载运旅客的定额载客量。不包括船员自用的铺位。
船舶载客量,由于设备不同,有铺位、座位之分。在计算客位数时,不论是铺位还是座位,均按一个客位计算。
马力数 是指船舶主机的额定功率数。蒸汽机按指示马力计算,内燃机按轴马力计算。
船舶的吨位、客位、马力数,以船舶出厂定额或技术部门测定的定额数为准。船舶定额一经确定,不得由于运输条件的变化(如枯水等)而改变。
2、船舶实有数的统计依据
船舶实有数应根据固定资产台帐进行统计。
第三章船舶运用情况统计
第一节船舶运用情况统计范围
船舶运用情况统计,以水运企业使用的运输船舶为统计对象。即:使用权属于水运企业的运输船舶,均须纳入统计。包括:正在使用、修理及待修、待报废的船舶,以及从其他企业租入的船舶。不包括:出租、国家征用、封存、卧冬和沉没的船舶。
第二节船舶运用情况统计指标体系
船舶运用情况统计指标体系,分为数量指标与质量指标两部分。
数量指标,即船舶所处状况及运转情况的总量指标。其体系如下:(如图一)
质量指标,即技术经济指标。是用平均数或相对数来反映运输生产过程技术经济效果情况。其体系如下:(图二)
第三节船舶运用情况统计指标的含义及计算方法
1、数量指标
船舶总时间 是指水运企业使用的运输船舶,在报告期内已完成航次的全部时间。包括营运和非营运时间。其计算单位为:吨(人、马力)天。
船舶吨(人、马力)天的计算方法是,以船舶定额吨位(客位、马力)数乘其时间求得(以小时计算,除以24小时折算为一天)。在发生船舶增减变动时,新增船舶,自办妥固定资产登记之日起计算;报废船舶,自主管机关批准之日不再计算;调入、调出的船舶,以双方交接船舶之日为期,调出方不再计算,调入方开始计算。
营运时间 是指船舶总时间中,技术状况完成好可以从事客货运输工作的时间。包括航行、停泊、其他工作时间。
航行时间 是指船舶实际航行时间。包括机动船拖带轮船、排筏通过急流浅滩时分批拖带的往返航行时间。航行时间按船舶是否不载,分为重航时间和空航时间。
重航时间 是指船舶载有客、货的航行时间。
空航时间 是指船舶没有装载客、货的航行时间。
客货轮客、货两项中,如只有一项有载时,则有载的一项计为重航,无载的一项计为空航。
停泊时间 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在港口和途中的全部停泊时间。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和其他原因停泊时间。
生产性停泊时间 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为完成客货运输任务所必须的停泊时间。包括装卸作业、熏舱、洗舱及拖驳船队在港口编解船队的技术作业等停泊时间。
非生产性停泊时间 是指运输生产过程非必需的停泊时间。包括等候码头泊位、等工人、等货、等候调度命令等停泊时间。
其他原因停泊时间 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由于因风、雨、雾等气象原因以及因某些航道不能夜航等原因而造成的停泊时间。
航行时间和停泊时间的划分:
船舶在起运港离开码头或锚地、浮筒时起,作业停泊时间结束,航行时间开始;抵达到达港靠好码头或在锚地、浮筒泊妥时起,作为航行时间结束,停泊时间开始。
运输拖轮在港口担负编解驳船队的时间,属港内作业时间,应计入其他工作时间内,而不应计为航行时间。
其他工作时间 是指营运时间中除去航行、停泊时间之外,临时从事港内作业以及为救援遇难船舶等特殊任务的时间。
非营运时间 是指船舶因技术状况不良,不能从事运输生产的时间。包括修理时间,等待修理时间,等待报废时间,航次以外进行检修和洗刷锅炉时间,以及专为修船进出船厂的航行时间。
船舶吨(人、马力)次数 是指报告期内所完成的航次数与相应的船舶定额吨位(客位、马力)数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船舶吨(人、马力)次数=求和[船舶定额吨位(客位、马力)数*航次数]
所谓航次,是指船舶按照调度命令完成一个完整的运输生产过程,即计为一个航次。
航次时间的计算:自上一航次目的港卸空所载货物(或下完旅客)时起,至本航次目的港卸空所载货物(或下完旅客)时止,计为本航次的时间。新增船舶及修理完竣重新参加营运的船舶,其航次时间的起算,以调度命令为准。
船舶吨位(客位、马力)公里(海里) 是指船舶定额吨位(客位、马力)数与其所完成航次的航行的航行的里程和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船舶吨位(客位、马力)公里(海里)=求和[船舶定额吨位(客位、马力)数*航行里程]
重航船舶吨位(客位、马力)公里(海里) 是指船舶定额吨位(客位、马力)数与其所完成航次的载重航行里程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重航船舶吨位(客位、马力)公里(海里)=求和[船舶定额吨位(客位、马力)数*载重航行里程]
换算周转量 是综合反映船舶生产量的指标。以船舶所完成的货物周转量和旅客周转量,按一定比例换算成同一计算单位后加总求得。换算比例统一规定如下: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1人公里(海里)=1吨公里(海里)
地方水运企业
辅位运客 1人公里(海里)=1吨公里(海里)
座位运客 3个公里(海里)=1吨公里(海里)
在计算船舶效率时,对于货船运客(或客船运货)所完成的旅客(或货物)周转量,应经过换算后与货船运货(或客船运客)所完成的货物(或旅客)周转量加总才能计算。但客货轮的客舱运化(或货舱运客)所完成的货物(或旅客)周转量,可有经换算,按实际完成数分别按船舶客(货)定额计算效率。
2、质量指标
平均使用船舶数 是指水运企业在报告期平均每天所拥有的使用船舶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船舶总吨(人、马力)天数
平均使用船舶数(吨位、客位、马力)=————————————
告期日历日数
北方各地,由于冬季河道封冻,不能全年能航的河流,在计算平均使用船舶数时,可采用下列公式:
船舶总吨(人、马力)天数(不包括卧冬期)
平均使用船舶数(吨位、客位、马力)=————————————————————
报告期平均通航期
营运率 是指船舶总时间中营运时间所占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营运吨(人、马力)天数
营运率(%)=————————————*100%
船舶总吨(人、马力)天数
航行率 是指船舶营运时间中航行时间所占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航行吨(人、马力)天数
航行率(%)=————————————*100%
营运吨(人、马力)天数
平均航行速度 是指船舶平均航行一天所行驶的里程。其计算公式为:
船舶吨(人、马力)公里(海里)数
平均航行速度[公里(海里)/天]=————————————————
航行吨(人、马力)天数
载重(客)利用率是指船舶在整个运输生产过程中吨位(客位)的利用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自载换自周转量
载重(客)量利用率(%)=——————————————*100%
船舶吨位(客位)公里(海里)
平均每马力拖带量 是指拖轮平均每马力拖带货物吨数。其计算公式为:
拖带换算周转量
平均每马力拖带量(吨)=——————————
船舶马力公里(海里)
平均每营运吨(人、马力)天生产量 是指船舶在营运期间每吨位(客位、马力)平均每天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每营运吨(人、马力)天生产量[吨(人)公里(海里)]
换算周转量
=————————————
营运吨(人、马力 )天数
平均每营运吨(人、马力)天生产量指标,是船舶在营运期间,其航行时间所占比重大小、航行速度快慢以及负载(或牵引)能力利用程度综合反映。所以它也等于航行率、平均航行速度、载重(客)量利用率(或平均每马力拖带量)三指标的连乘积。即:
平均每营运吨位(客位、马力)天生产量=航行率*平均航行速度*载重(客)量利用率或平均每马力工作效率
平均每吨位(客位、马力)船重量 是指船舶在报告期每吨位(客位、马力)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每吨位(客位、马力)船生产量[吨(人、马力)公里(海里)]
换算周转量
=————————
平均使用船舶数
平均每吨位(客位、马力)船生产量,也等于报告期日历日数、营运率、航行率、平均航行速度、载重(客)量利用率(或平均每马力拖带量)五指标的连乘积。即:
平均每吨位(客位、马力)船生产量[吨(人、马力)公里(海里)]=报告期日历日数*营运率*航行率*平均航行速度*载重(客)量利用率或每马力拖带量
平均航次周转期 是指船舶完成一个航次平均所需天数。其计算公式为:
营运吨(人、马力)天数
平均航次周转期(天/次)=————————————
船舶吨(人、马力)次数
第四节船舶运用情况统计的原始资料
船舶运用情况统计的原始资料为航次报告单(或航次总结)
第四章轮船燃料消耗统计
第一节轮船燃料消耗统计范围
轮船燃料消耗统计范围:凡水运企业的运输机动船,均应纳入统计。
第二节轮船燃料消耗统计指标
实际消耗量 是指运输机动船在营运时间实际消耗的燃料数量。包括航行、停泊、作业、其他四项所消耗燃料数量。其计算单位:以煤为燃料的用吨;以油为燃料的用公斤。
由于煤的产地、品种不同,其单位发热量也不同,因此,在计算实际消耗量时,应将天燃煤换算为标准煤统计。按国家规定:标准煤的发热量为7000大卡/公斤。
营运(航行)马力小时 是指船舶主机的定额马力数与其营运(航行)时间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营运(航行)马力小时=求和[定额马力数*营运(航行)小时数]
换算周转量 见船舶运用情况统计规定。
平均实际消耗量 是指运输机动船在一定时间或完成一定的运输量平均实际消耗的燃料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1、按营运(航行)马力小时计算的
实际消耗量
每千营运马力小时平均消耗量[公斤/千马力小时]=———————————*1000
营运(航行)马力小时
2、按换算周转量计算的
每千换算吨公里(海里)平均消耗量[公斤/千换算吨公里(海里)]
实际消耗量
=————————
换算周转量*1000
按定额计算的燃料应消耗量 是指船舶在营运时间,按规定的燃料消耗定额计算应消耗的燃料数量。
燃料消耗定额,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和部属各航运局(公司)统一规定。
燃料节约或超耗数量 是指船舶实际消耗的燃料数量比按定额计算的燃料应消耗量节约或超耗的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燃料节约或超耗数量=实际消耗量-按定额计算的燃料应消耗量
按上述公式计算结果,负数(一)为节约数量,正数(+)为超耗数量
第三节轮船燃料消耗统计的原始资料
轮船燃料消耗统计的原始资料为机务报告单或航次报告单。
第五章轮驳船维修统计
第一节轮驳船维修统计范围
轮驳船维修统计范围:凡水运企业的轮驳船,不论是本企业附属保修单位或是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均应纳入统计。
第二节轮驳船维修统计指标
修竣船舶数 是指按修船合同规定的修理内容全部修理完工的船舶数。包括在报告期前送修,在本报告期修竣出厂的船舶数。
返修船舶艘次数 是指修竣出厂的船舶,由于维修质量(包括材料、配件质量)不好而回厂的返修的船舶艘次数。一艘船舶返修一次,即计算一个返修艘次。
在厂修理艘天 是指修竣船舶,自厂方受理时起,至船舶修竣出厂时止的日历日数(包括返修船占用的天数)。其计算单位为:艘天。
修理费用 是指修竣船舶实际支付的修船费用。
平均在厂修理天数 是指修竣船舶平均在厂修理天数。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在厂修理天数
平均在厂修理天数(天)=————————
修竣船舶数
平均在厂修理天数,应按不同修理类别分别计算。
返修率 是指修竣出厂船舶中回厂返修船舶所占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返修船舶艘次数
返修率(%)=———————*100%
修竣船舶数
第三节轮驳船修理类别
轮驳船的修理,按其损坏原因及其修理工程的性质分为:基本恢复修理、计划修理、航次修理、事故修理(船舶修理类别的划分,由船舶技术部门根据修船制度的规定确定)。
船舶单纯“坞修”的工程列入计划修理项内。事故修理和计划性养护修理合并进行的修理工程,计入工程量大的修理项内。
第四节轮驳船维修统计的原始资料
轮驳船维修统计的原始资料为船舶动态记录或修船费用结算清单。
第六章航道里程及航道维护统计
第一节航道里程统计范围
内河航道里程的统计范围:凡能通航机动船、木帆船以及运输排筏(指利用排筏经营运输)的河段,均应纳入统计。包括天然河流及人工河渠。但不包括仅供木材流放的河道。
第二节航道里程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
航道里程 是指在一定日期实有的通航里程数。其计算单位为:公里。
在计算航道里程时,应将两条交叉航线共同经由同一区段的重复里程剔除。
航道新开辟里程 是指新开挖的航道里程,或在原来不通航的河道上,采取技术措施后而可能通航的里程。
新开辟的航道里程数,应在工程竣工移交使用后才能计算。
内河航道设标里程 是指已设有航标的内河航道里程数。
内河航道设标里程,应以设标航道起迄点之间的长度计算。
内河航道发光航标里程 是指内河航道设标里程中设有发光标志的航道里程数。
永久性水利闸坝、船闸、升船机实有数 是指一定日期通航河流上实有的永久性水利闸坝和已建成投产的船闸、升船机数。其计算单位为:座。
航道维护里程 是指通航里程中,为保证航道正常通航条件,进行经常性航道养护工作的里程数,不包括船民临时采取一些措施所维护的航道里程数。
航道改善里程 是指通航里程中,经采取技术措施后,使原有通航条件和通航能力得到改善或提高的航道里程数。
航道改善里程,应在工程竣工后按得到改善的全段航道长度来计算,而不是以施工地段的长度来计算。跨年完成的工程,当年不计算改善里程,只计当年完成的工程量。
航道维护尺度 是指规定保证的航道最小水深、宽度及曲度半径。其计算单位为:米。
航道维护工程量 是指用实物量计算的实际完成的航道维护工程数量。包括疏浚、导治、炸礁、清除障碍物、设置航标等工程,其计算单位:疏浚、炸礁、清除障碍物工作为:立方米;导治工程为:立方米/米;设置航标为:座天。
航道维护工作量 是指用价值计算的实际完成的航道维护工程数量。以实际完成的各项工程量乘其预算价格求得。没有预算价格的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三节航道里程的统计分组
1、按航道种类分
按航道种类,分为天然河流航道里程、湖泊水库航道里程、运河航道里程、通航渠道里程。
天然河流航道里程 是指天然河流和渠化河流航道里程。
湖泊水库航道里程 是指天然湖泊及人工建造的水库中可供通航的里程。按固定航线计算。
运河航道里程 是指人工运河航道里程。
通航渠道里程 是指利用排灌渠道进行营业性运输的里程。凡每年通航在一个季度以上的,均应包括。
2、按通航条件分
按航道通航条件,分为通机动船里程、通帆船和排筏里程。
通机动船里程 划指按航道尺度及其他条件可顺利通行机动船的航道里程。由于某些原因,暂时不能通行机动船的,仍应按通机动船里程计算。
为反映通机动船航道水深情况,应将水深一米以上的里程单独统计。具体计算时,应按固定航线枯水期保证的最小水深为准。
通帆船、排筏里程 是指由于航道条件限制,仅能行驶帆船、排筏的航道里程。
3、按航时间分
按航道的通航时间,分为全年通航里程和季节性通航里程。
全年通航里程 是指全年均能正常通航的里程。包括实际能全年通航、因某些特殊原因而临时不能通航的里程。
季节性通航里程 是指每逢洪水、枯水或封冻期完全不能通航的时间累计在一个季度以上的航道里程。
附录:
一、流通过程与生产过程运输量的划分
运输生产活动包括流通过程运输和生产过程运输。生产过程的运输虽是一种运输生产活动,但它是工农业生产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已经包括在工农业产品价值之内,因此,属于工业(包括建筑业)、农业的生产活动范畴,例如:工厂、矿山、林区、油区、基本建设工地内部、农田生产运输等。流通过程的运输系指上述生产过程以外的运输,属于交通运输业的生产活动。
二、运输量与装卸量的划分
装卸量不得计算为运输量。
为装卸而进行的短距离的搬运量与驳运量,以及倒载、转堆等亦不得计算或折算为运输量。
1、在划有港(站)区的地方,凡在港(站)区范围内装卸而进行的搬运量与驳运量和倒载、转堆等,均不得作为运输量。
2、在没有划定港(站)区的地方,为装卸而进行的搬运量与驳运量,其实际距离在一公里及一公里以上者,作为运输量。其距离不足一公里的,和倒载、转堆等,均不得作为运输量。
为了反映装卸量及为装卸而进行的短距离的搬运量与驳运量、倒载、转堆等工作量的成果,各地可另定相应的指标,进行计划与统计。
三、支援农业运输量的统计范围
支援农业运输量是指直接支援农业所完成的运输量,也就是与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民生活发生直接关系的运输量。不包括间接支援农业所完成的运输量,例如为生产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村生活资料的工业企业服务的运输,为综合性水利工作服务的运输等。这些运输活动对发展农业生产起间接作用,计算比较困难,所以有包括在支援农业运输量内。
1、统计范围:支援农业运输量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农村生活资料的运输、直接从农村运出的农副产品、其他支农物资的运输。具体包括以下各项:
(1)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例如,农业机械及农业、化肥及农药、其他肥料、种籽粮农业生产用燃料(农田水利工程物资等的运输。
(2)农村生活资料的运输。例如,农村生活用煤、轻 工业物资(盐、日用工业品 、其他轻工业物资)、返销农村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等运输。
(3)直接从农村运出的农产品。例如,从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人民公社)到物资集散点(收购点)从物资散点(收购点)以县城(或交通线)的第一、二线运输,以及从生产队(或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直接运至城市的农副产品(即粮食、工业原料作物、其他农副土特产品以及林、牧、渔产品等)的运输。
(4)其他支援农业物资的运输。例如,运往农村的抗旱、排涝、防疫物资以及拖拉机站、排灌站、种籽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受灾农村生产自救的物资运输等。
不包括以下各项:
(1)为生产支援农物资的工业企业服务的运输。例如,为农业机具制造、修配厂、化肥厂、农药厂运输原材料、设备、燃料等。
(2)为位于农村的县营(专、市、省、中央管)厂矿企业,综合性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及铁路、干线公路、航道建设服务的运输。
(3)县城以及大、中城市之间农副产品的调运,以及进(出)口农副产品的调运。
2、计算方法:由于国民经济物资的品类、用途和调拨供应方向十分复杂,要完全根据以上统计范围来计算支援农业运输量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只能确定一个大体上接近实际的计算方法。
(1)按物资性质确定。凡农业机械及机具、化肥及农药、其他肥料、种籽粮等能明确划分为支援农业的物资。
(2)按托运计划确定。凡托运计划中列为支援农业的物资。
(3)按运输流向确定。凡是起运点或到达地点是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农村物资集散点(收购点)或县以上集镇、国营农、牧场的物资运输。
(4)按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确定。凡是发货单位或者收货单位是农村人民人(生产大队、生产队)、国营农、牧场以及县及县以下各级供销使用社,其托运或收到的物资运输。
(5)按有关证明文件确定。凡承运各级商业、农业、物资供应等单位的物资,而是有同级经委或物资分配部门的书面证明(如物资调拨单、介绍信等),是运往农村人民公社或国营农、牧场者。
(6)前一个运输单位已列为支农物资的联运物资。
四、货物运输量分类目录
编号
类别
包括内容
Ⅰ
重工业物资
(1—16类)
1
煤
原煤(包括无烟煤、烟煤、褐煤等),原煤加工品(如洗煤、干选煤、煤球、煤砖等)
2
焦炭
焦炭
3
石油
原油(包括天然原油、页岩原油、煤炼原油等),原油加工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各种润滑油,如机器注滑油、变压器油、锭子油等,不包括沥青、石油焦、石蜡等固体原油副产品)。
4
金属矿石
黑色金属矿石(包括铁矿石、铁矿砂、锰矿石等),有色金属矿石(如铜、铅、锌、铝、钨、锑、锡等)。
5
其中:铁矿石
铁矿石、铁矿砂。
6
钢铁
钢锭、钢材(包括钢轨、各种型钢和线材、钢板、钢管等),生铁、铁合金及铁铸管、钢丝、铁丝、土钢、土铁、废钢铁。
7
其中:生铁
生铁(包括土铁)。
8
矿物性建筑材料
砖(包括普通砖、缸砖、耐火砖、耐酸砖、瓷砖等),瓦(包括普通瓦、琉璃瓦、石棉瓦等),砂、土(建筑用),石(如板石、片石、条石、碎石、石子等)、石灰,水泥制品(如水泥瓦、水泥管、水泥结构等),其他(如矿渣等)。
9
水泥
水泥。
10
木材
原木(如坑木、枕木资材、电柱、车辆材、造船材、桩木、胶合板材、造纸材等),锯材(如枕木、板方材、包装箱板材等)。
11
非金属矿石
金属矿石以外的各种矿石,如硫铁矿、硫磺矿、磷矿、钾矿、硼矿、天然碱、天然芒硝、天然火硝、蛇纹石、重晶石、莹石、冰晶石、雄黄、雌黄、绿矾、明矾、矾石、焦宝石、石灰石、氟石、石膏、云母、石墨、油母页岩、矽藻土、彭润土、菱苦土、镁砂等。
12
机械及设备
工业机械:各种工业机械设备,如冶金设备、采矿设备、起重设备、石油设备、化工设备、建筑及筑路设备、冷冻设备、橡胶及塑料加工设备、印刷设备、轻工业设备以及工业用泵、风机、风动工具、各种阀门等;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机械、木工机械等;各种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蓄电池以及各种水轮机、汽轮机、电焊机、锅炉等;以上各种机械及设备的备口配件。
农业机械及农具:农业机械及农具,包括拖拉机、收割机、脱料机、喷雾器、机引农具及人畜力新农具,如犁、耙、播种器、中耕器、镇压器以及铁、木、竹制小农具等;林业机械,如植树机、除草机、挖坑机等;畜牧用机具,如牧草收割机、饲料加工机、剪毛机、电力孵卵器、养蜂、养离器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如粮食、薯类、棉花、麻类、茶叶、野生纤维、果类、蔬菜、烤烟、土特产杂品等的加工机构,小型油料、制糖加工机械等;农业排灌机具,包括排灌动力机械、水泵、铁制水车等;以上各种机械的备品配件等。
运输工具及电设备:各种运输工具,如各种汽车车身、轮船舶身、飞机机身、飞机机身、木帆船、畜力车、人力车等以及各种运输工具的备品配件等;电讯设备,如各种电报机、电话机等。
13
其中:农业机械及农具
农业机械及农具(包括内容同第12类中的农业机械及农具项)。
14
化学肥料及农药
化学肥料(包括各种氮肥、磷肥、钾肥、混合复合肥料等,不包括土化肥),农药(包括各种杀虫、杀菌剂,如六六六、滴滴涕、敌百虫等,薰蒸剂、除草剂、杀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15
化学原料及制品
酸碱工业产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磷酸、硼酸、烧碱、纯碱、氢氧化钾、炭酸钾等),无机物半成品(如钠、钡、铬、镁、硫酸、硝酸等的盐类),基本有机原料(如电石、乙炔、烷类、烯类、醇类、醛类等),塑料及化学纤维(如各种塑料、人造纤维、合成纤维等),橡胶、合成橡胶及橡胶制品(如各种轮胎、胶带、胶管等),染料、油漆及颜料,化学试剂、溶剂及助剂,炼焦化学产品(如煤焦油、各种苯、酚、蒽、萘、吡啶等)火药、炸药、引爆药,其他化学产品。
第1—15类以外的其他重工业物资,包括:钢铁结构、钢铁工具(手工具)、钢丝绳、钢绞线、电焊条,有色金属及其制品(不包括配件),电线、电缆,沥青及其制品、石油焦、石蜡,竹材(建筑用),科学试验用设备,量具,刃具、磨研工具,其他。
16
其他重工业物资
Ⅱ
轻工业物资料
(17—19类)
17
盐
各种原盐(包括加工后的精盐)
18
日用工业品
食用工业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糖、烟、酒、茶、肉类及其加工制品、蛋类、乳类加工制品、水产及蔬菜、瓜类、水果加工制品、淀粉及其制品、糖果、糕点、罐头、冷食饮料以及各种调味等),纺织品及其制品(包括棉纱、棉布、各种毛、麻、丝织品、针织品、代用纤维纺织制品以及其他纺织用品等),毛皮、皮革及其缝纫机、收音机、自行车、钟表、衡器、铝制品、金属家具、饮事用具、刀、剪、锁以及其他小五金等),陶瓷、搪瓷、玻璃制品(如平板玻璃、各种缸、罐、盆、杯、碗、盘、盂、桶、壶及其他玻璃器皿、保温瓶等),日用电器制品(如灯泡、干电池、电风扇等),火柴、肥皂、牙膏,日用木制品(如各种家具、炊具及日用木制杂品等),其他 日用工业品(如雨伞、草帽、草席等)。
19
其他轻工业物资
第17、18类以外的轻工业物资,包括:加工木材(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层压板、压缩板等),其他金属轻工业品(如计算机、电影机、打字机、医疗器械、仪器、仪表、天平、照机机等),造纸原料(如纸浆、芦苇、板皮等),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如书报、杂志、文具、运动用器具、乐器、玩具及其他文娱用品等,教育实验用器材及用品(如各种实验用仪器、生物模型、标本等),中成药、西药,对装道具,花、绣花、漆器及装饰用品等),骨、角、毛、发制品(如梳子、刷子、钮扣等),香料及化妆用品,其他(如地毯、麻袋等)。
Ⅲ
农业物资
(20—23类)
20
粮食
稻谷,小麦、杂粮(包括玉米(即玉蜀黍)、谷子(即粟)、高梁、大麦、荞麦、燕麦、糜子、小豆、绿豆、蚕豆、豌豆、杂豆、其他杂粮),薯类(包括甘薯、马铃薯及其他薯类),大豆,上述五类的加工品(指去壳及磨成粉的)。
21
工业原料作物
棉花,油料作物(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及其他各种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如甘蔗、甜菜等),烟叶(如烤烟、土烟等),麻类(如黄麻、洋麻、$麻、亚麻及其他麻类),其他工业原料作物。
22
其中:棉花
棉花。
23
其他农副产品
蔬菜、瓜类、水果(包括新鲜的和干制的),畜禽及其副产品(包括牛、马、驴、骡、骆驼以及猪、羊、家禽、野禽、野兽等,各种生皮、猪鬃、禽蛋、乳、蜂蜜、蚕茧等),水产品(如新鲜的和干制的鱼类、虾蟹类、贝类、藻类等)药材(如当归、川芎、生地、白芍、麦冬、贝母、枸杞等),硬壳果及子实(如核桃、粟子、白果等),树木花草(如牧草、谷草、树、树苗、观赏花卉、花亩等),竹、藤、柳、棕、树条、草秸及其制品、芦苇(不包括造纸用的),其他(如柴炭、野生纤维)。
24
其他
不属于1—23类的物资,包括:废料(包括各种工业生产的下脚料,不包括废钢铁),废旧物资,搬家货物,各种货币,其他肥料(如粪、河泥等),军用物资,铁路零担货物,包装用箱桶等及其他。
五、国产陆用小型内燃机用在船上时马力的标定方法
国产陆用小型内燃机用在船上作为主机时,均按下列三项原则综合计算将各该机型陆用的额定马力扣除20%,换算为标定船用马力。
1、国产陆用小型内燃机的额定马力是指12小时连续运转时能发出的马力,而船舶航行需昼夜不停地长期(即超过12小时连续)运转时的持久马力,因此必须将陆用时的额定马力扣除10%,变为船用长期运转条件下的马力;
2、国内陆用小型内燃机的额定马力是指陆用环境条件(环境温度为20摄氏度、大气压力为760毫米水银柱、相对湿度为50%)下能发出的额定马力,而船上的环境条件(环境温度为30摄氏度、大气压力为760毫米水银柱、相对湿度为60%)与陆上的不同,因此必须将陆用时近的额定马力扣除4%,变为船用条件下能发出的马力;
3、本办法内所指的机型都是陆用的中、高速内燃机,一般都需要配倒、顺车离合器和减速装置后才能作为船舶主机使用,因此必须扣除配套装置的机械损失马力,为了标定的船用马力统一起见,该机械损失马力一律按陆用额定马力扣除6%。
备注:
[73]交计字1909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