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
法规类别: 道路运输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84-5-11
法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核定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并对车站建设提出要求。
1.站级划分
根据站务工作量(主要指旅客日发送量),结合所在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将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1.1一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站:
1.1.1站务工作量在7000及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人口稀少及少数民族地区站务工作量在5000及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1.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或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1.3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2二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站:
1.2.1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不足7000人次的车站。
1.2.2除已列为一级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的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车站。
1.2.3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1500及1500 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二级站。
1.2.4国家规定的重点旅游区车站。
1.3三级站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站:
1.3.1站务工作量在500及500人次以上,不足3000人次的车站。
1.3.2除已列为一、二级车站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车站。
1.3.3一般旅游区的车站。
1.4四级站
站务工作量不足500人次的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以下行政单位所在地车站,均为四级站。
1.5站务工作量计算
1.5.1站务工作量包括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及行包换算量。
1.5.2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指车站年度平均每日发送长途旅客的数量及短途旅客折算量之和。
1.5.3在车站发售车票的城乡短途班车(系指班次密度大、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或班线长度在30公里以内的班车)旅客日发送量,按每2人次折合,人次计入车站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总数。
1.5.4核定站级时,行包日发送量按每件换算为1 人次计入站务工作量。
2.站址选择
车站站址根据下列原则选定:
2.1 便利旅客集散和换乘。
2.2车辆流向合理,方便出入。
2.3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
2.4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
3.建设规模
3.1 车站主要由站房、发车位、停车场(库)、站前广场、保修车间、生产辅助设施和职工生活用房等组成。
3.2站房建设规模,以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为主要依据计算、结合其它条件,按设计年度进行合理规划。
3.2.1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并非指一年中客流高峰日中最高时刻聚集在站的旅客人数。
3.2.2车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旅客日发送折算量乘以相应的百分比计算:
500人次以下者为30%~40%;
500~3000人次者为30%~25%;
3000~5000人次者为25%~21%;
5000~7000人次者为21%~18%;
7000~10000人次者为18%~16%;
10000人次以上者为16%。
旅客日发送量较少,而流时又过分集中的车站,可按实际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3.2.3设计年度车站建成开始使用后的第10年。
3.3车站各主要处所建筑面积
3.3.1站房
候车室根据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每人1.20平方米计算;
售票厅按每个窗口20.00平方米计算;
行包托运处:托运厅按每一托运单元(柜台)前留足20.00平方米计算;库房内行包占用面积按每件0.30平方米计算,行包员作业面积按每一托运单元20.00米平方计算,行包入库件数按旅客日发送折算量的10%计算;
行包提取处面积按托运处的30%~50%计算;
站务员室按每人1.50平方米计算;
乘务员室按每人0.70平方米计算;
驾驶员休息室按驻站车数每车1 人,每人0.50平方米计算;
其它工作用房按每人6.00~9.00平方米计算,单间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
3.3.2发车位
每个发车位按发送客车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3.3.3停车场(库)及行车通道
根据驻站客车数,按停放客车投影面积的4倍计算。
3.3.4站前广场
一、二级车站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00平方米计算;三、四级车站酌情确定。
3.3.5保修车间
根据车辆保修(一保及小修)作业量,每一保修车位按75. 00~90.O0平方米计算:辅助工间面积按每车位10.00~15.00平方米计算;材料库房面积按每车位10.00平方米计算。
3. 3. 6职工生活用房根据国家规定面积指标计算。
3. 4除上述主要部位外,一级车站要设置下列处所:售票室、问讯处、小件寄存处、遗失物品保管室、值班站长室、广播室、调度室、财会室、票据库、统计室、党政工团办公室、公安执勤室、门卫会议室、检验车位(包括检验人员)办公室、洗车台、小卖部、旅客盥洗室、厕所、清洁工具室、单身职工宿舍、司乘公寓、职工食堂、浴室、阅览室、文娱室、医务室、锅炉房、托儿所、自行车库(棚)等。二、三、四级车站视具体情况确定。设置加油站,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3.5设计年度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及车站各部位面积计算方法,分别参见附录A《设计年度旅客日发送折算量计算方法》(补充件)和附录B《车站各部位面积计算方法》(补充件)以及附录C《车站占地及建筑面积举例参照表》(参考件)。
4.设备、设施
4.1. 1一、二级车站要设置班次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营运线路图、市区交通图、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公告牌、留言牌、班次牌、到达班车揭示牌、旅行须知,配备旅客意见簿、报刊、杂志、座椅、时钟、公用电话、邮政信箱、果皮箱、痰盂)饮水用具及装卸、搬运、广播、御寒降温、清扫除尘、消防等器材设备。
4. 2.2三、四级车站可参照对一、二级车站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配置的设备、设施项目。
5.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5.1机构设置
各级车站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5.2人员配备
5.2.1 站务人员
按车站站务工作量每100人次配备1.80~2.00人。其中: 售票员0.32人;
服务员(包括检票、广播、寄存、问讯、卫生等)0.90人,过路班车每15个班次增配1 人;
行包员0.28人;
装卸工0.40人。
5. 2.2乘务人员
配有乘务员的客车,每辆配备1.33~1.50人;双班运行的,增加1 倍。
5.2.3驾驶员
按每辆客车1.33~1. 50人配备,双班运行的,增加1 倍。
5.2.4调度员
按驻站客车配备,30辆及30辆以下为2.00~3.00人,每增加30辆增配1人。
5.2.5保修人员
按保修作业工作量计算,每一保修车位配备2.00~4.00人,如双班作业时,可适当增加人数(计算方法参见附录D)。
5.2.6管理人员(包括站领导、股室负责人、业务、财务、统计、公安、稽查、安检、政工人员等)和后勤人员按上述人员总数的20%~22%配备。
6.数字依据
6.1本标准中核定站级备件的有关数据,依照核定年的前一年度实绩日均数字,应经统计部门认可。
6.2凡统计部门未统计的数字,以业务部门的统计数为依据。
7.站级审批
7.1一级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意见,报交通部审批;二、三、四级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审批,其中二级站报部备案。
7.2各级车站级别每三年核定一次。
备注:
[84]科技字886号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