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规〔2025〕1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各公路建设项目:
现将《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28日
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由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施工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并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主要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五条 公路工程中实行施工分包的,承包人应与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验收,在工程总体通过交工验收后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分包工程的维修,并与承包人共同就所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施工分包应当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要求,有效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推动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施工分包负面清单、分包合同和劳务合作合同的示范格式文本等,依法查处全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对各省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省辖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工程进度、环保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分包管理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十条 承包人应将分包的工程纳入其质量、安全、进度、环保、资金、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管理。建立分包工程的技术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采取必要管理措施。
承包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统一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其中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测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代替承包人设立工地试验室或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廉洁、农民工工资保障等各项制度,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廉洁、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体系,并落实到位。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廉洁、环保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职责。
分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指定分包、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承揽分包业务。
第十三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附件1)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五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应按照规定要求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
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分包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以往类似业绩等),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类似工程经验证明等复印件,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清单,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附含单价、总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填写《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审查表》(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5日内,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将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及时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报告发包人。
监理人发现分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承包人和发包人指出,并督促承包人重新与分包人签订符合要求的分包合同。
(三)发包人审核。承包人应在5日内将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发包人为项目法人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的,发包人须在完成核查后3日内将核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发包人、监理人不得以审核、审查分包合同等为由,干涉承包人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分包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
第十九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变更或新增的分包人应及时更新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第五章 劳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参照《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4)与劳务合作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报监理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分包人的劳务合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务合作合同中应当明确用工要求、结算支付方式及标准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分包人)对有劳务合作企业人员参与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工作再分包。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监理人应定期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检查。承包人、分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企业的管理,主要包括:
(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按照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含农民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对上述材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规劳务合作,发现违规劳务合作行为时,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存在违规劳务合作的主体予以清退,并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分包人)将劳务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的;
(二)劳务合作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再行转让或肢解后转让;
(三)承包人(分包人)与劳务合作企业之间没有劳务费收付关系,或劳务合作企业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规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受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捏造事实、诬告、胁迫等方式解决合同等纠纷,经查实为诬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工程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分包人、劳务合作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查实,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发包人、承包人或分包人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2025年版)》.docx
附件2: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docx
附件4: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