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枢纽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道路货运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我省道路货运行业持续发展,市场规模居全国前列,但发展粗放、管理松散、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不含危货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服务,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业户管理
(一)规范许可管理
1.申请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的业户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涵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预建设内容;个体户应提供《安全运营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落实车辆审验、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后7日内报备等内容。
2.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现场核实,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审查。许可后6个月内,再次审查业户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参加安全考核情况,许可后1年内,再次审查两类人员通过安全考核情况。
3.对已运营业户新增车辆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查验已有车辆年审、道路运输违法违规、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两类人员持证情况等内容。
4.加强道路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运力、运价指数、运输效率等信息,引导理性进入道路货运市场。
(二)强化企业自我管理
5.企业要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装备设备、场所岗位、生产运行等,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企业可自行或委托进行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评估,每年不少于1次。
6.企业要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的比例确定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专项核算。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动态监控平台建设、视频监控装置购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支出。
7.企业可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动态监控等服务,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委托而减轻或免除。
(三)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8.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行政审批、运输管理、交通执法等部门(单位),利用专项行动、重点时段或上级通报、发生事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时机,开展专项或综合类的联合入户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两类人员考核、动态监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车辆技术档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现场通报、依法依规开具处罚决定书、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监督责任人,整改到期时进行联合验收。原则上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抄告、被通报、被约谈等重点企业开展不少于1次联合入户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
9.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开展资质复核,每2年对辖区经营企业实现全覆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县级的复核工作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县级复核工作的10%。
10.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可使用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称省管理服务平台),线上闭环管理。
(四)做好业户退出
11.在日常检查中,对发现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业户,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原许可。对超过承诺期限(不长于180天)未投入车辆的业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媒体公告。
12.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三次或者1年四次被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或经停业整顿但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不具备法律法规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执行管理部门做出的停业整顿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核减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13.对于应撤销许可的货运业户,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前告知业户可对名下车辆进行过户,在媒体上对业户和所属未过户车辆公告1个月。同时,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等6部门《全面深化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强化协同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豫交文〔2021〕69号)要求,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业户注销或变更信息抄告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变更营业执照相应信息。
二、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五)强化两类人员管理培训
14.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要结合日常检查对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持证情况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复核。对于无有效合格证明的,要督促企业参加培训并组织考核;对于“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到期的,要对申请延期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予以延期。
15.省级对拥有200辆及以上货车的企业两类人员开展安全素质提升活动,3年一个周期。市级对拥有100辆及以上货车的企业、县级对拥有100辆以下货车的企业两类人员开展安全素质提升活动,2年一个周期。
(六)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16.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针对性的全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日常安全生产教育每月不少于1学时,可采用具备在线巡查、考核功能的线上模式进行。
17.企业在自查自纠时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被通报、被约谈时,要开展全员警示教育。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同类企业两类人员开展集中警示教育;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同类企业两类人员开展集中警示教育。
18.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对一季度有2次及以上交通执法处罚信息(含外省抄告)的车辆予以召回,暂停车辆运营,并对车辆驾驶员开展针对性线下培训教育。
19.从事冷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的企业,应当结合专业运输的特点,对从业人员开展法规标准、安全常识、操作规程等岗前和日常教育培训,提高风险意识、业务能力、专业素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七)强化从业资格监管
20.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开展驾驶员诚信考核。诚信考核为B级的驾驶员,必须接受不少于18学时的线下继续教育,其诚信等级恢复为A级后,从业资格诚信考核方可通过。
21.对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驾驶员,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本辖区内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本辖区外的,抄告属地撤销。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
22.从业资格证超出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三、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
(八)严格车辆审验
23.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对未按要求开展年度审验的,《道路运输证》不予换发。车辆年审时,应主动复核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经办人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对有违法违规的车辆所有人可采取线下教育、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九)严格车辆维护保养
24.道路货运企业要开展车辆技术性能专项维护,及时更换老化磨损严重的轮胎,确保转向、制动、紧固等关键装置稳定可靠,确保卫星定位装置和主动安全装置等运行稳定,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制定和落实车辆维护保养计划。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不宜超过5万公里或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20日。对于一年内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二级维护3次及以上的,应纳入重点监管。
25.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有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设备复核,定期公布合格的二级维护企业名单,从严查处二级维护弄虚作假行为。
(十)严格车辆装载运输
26.道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车辆使用性质、核定载质量、外廓尺寸等对所运输的货物进行合理的装载、捆绑、覆盖,严禁非法改装拼装,严禁货车违规载人,严禁货车超限超载特别是“百吨王”。
四、进一步加强科技手段应用
(十一)做好货车智能视频监控设备升级应用
27.总质量4.5吨以上普货车辆和冷藏车的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接入省管理服务平台,并加强结果应用。探索个体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模式。
28. 修订动态监督考核办法,加强对运输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考核管理,切实提升货运车辆动态监管工作质效。
(十二)加强企业监控平台应用
29.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等技术标准要求,完整、准确、规范填报车辆注册信息、驾驶员身份信息等数据,按照规定和车辆行驶道路实际情况,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鼓励采取集中采购电子地图的方式,实施分段限速,减轻企业负担。
30.企业应当建立动态监控管理制度,50辆车及以上企业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经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7×24小时值守,实时监测、处理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并记入监控台账,道路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消除时,应立即逐级报告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直至问题消除。事后,企业应当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及时、严肃处理,处理率应达到100%。
31.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人员的报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为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提供依据。
(十三)持续完善省管理服务平台服务功能
32.在省管理服务平台增设普货监管模块,分企业、分区域、分层级汇总分析货运车辆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以及报警处置率、处置合格率等,实施警示通报,强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中事后的监测监控。
33.在省管理服务平台增设教育培训模块,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完善教育培训内容,为企业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提供免费服务,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
34.完善省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功能,设计研判规则,规范驾驶员摄像头使用,进一步做好驾驶行为监管。
五、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十四)开展全员学法普法
35.结合岗前培训、警示教育、事故通报、日常工作等时机,从一线从业人员到各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员展开全员、全系统学法普法,进一步增强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省开发并运用法律法规考核系统,提升学法普法成效。
(十五)完善交通运输执法目录
36.按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道路运输领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优化完善、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场站)及路面执法检查工作指引,增强执法监督针对性。
(十六)增强法律法规刚性落实
37.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3次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超过30%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8.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违反《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39.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等情形,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十七)加快推进信用监管
40.加快推进驾驶员信用监管系统建设,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共享,丰富驾驶员信用信息来源渠道,切实展开驾驶员信用考核。研究出台货运业户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办法,对红、黄码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十八)探索新型管理服务模式
41.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探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服务机构、交通执法机构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参与的责任到人、分片包干、精细化管理的网格化管理服务机制,精准掌握业户底数、诉求,精准指导、服务,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货运企业督导检查,排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2.研究制定冷链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探索应用冷链运输电子运单,强化全流程精准监管。
43.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将驾驶员等有关信息共享至同级公安部门,实现对交通违法违章驾驶员精准处罚。
(十九)注重发挥协会作用
44.督促和支持行业协会为运输业户提供业务咨询、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咨询等服务,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落实,强化行业自律。服务管理部门开展资质认定辅导、行业诉求解决、重大舆情监测处理等。
(二十)探索优化监管机制
45.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现有体制下,建立运输服务机构、交通执法机构协作机制,探索合署办公、交叉互派等管理服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
七、进一步推动行业发展
(二十一)推动集约化与专业化同步发展
46.支持通过兼并重组、联盟合作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打造大型综合物流服务商。加快国际道路货运、网络货运、冷链运输、大件运输、商品车运输、零担快运等专业领域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建立社会化货运物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货运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
(二十二)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47.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开展营运货车低碳升级工程、城市物流车新能源推广工程,鼓励引导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淘汰更新,推进新能源车辆在城市与城乡配送等领域应用。鼓励服务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郑州城市群、郑汴洛濮氢走廊相关运输企业,优先使用氢能源货车。
(二十三)优化从业环境
48. 持续提高“放管服效”改革效能,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应用深度广度,高效完成“开办运输企业‘一件事’”,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质效。全面开展货车司机群体行业党建,完善“情满豫途”货车司机之家(司机驿站)网络布局。继续推动“车货无忧”责任保险落地落实,切实改善货运行业环境。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