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内河通航水域认定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可以认定为内河通航水域: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等级航道。
(二)合法运营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的前沿停泊区、船舶回旋水域、锚地等水域。
(三)渡口水域,包含渡运航线中心线上下游两侧一定距离范围。明确航线范围的,航线范围水域即为内河通航水域范围。
(四)湖泊、水库水域,有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客运或货运企业,从事船舶特定航线运输经营的水域。
第六条 内河通航水域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的航道条件、监管设施等进行评估,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河通航水域认定条件,提出辖区内河通航水域初步认定意见。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内河通航水域初步认定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航道名称、航道现状等级、航道规划等级、航道起点、航道终点、总里程;港口码头名称及地理(坐标)位置;渡口名称、起止点和里程;湖泊、水库或其他水域的名称、经纬度、航线等(见附表)。
(三)已公布的内河通航水域,因航行条件、政策调整等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者因航运发展需要新增内河通航水域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评估,调整结果,及时公布。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公布确认的内河通航水域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通航水域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勘测、划界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内河航道(河道)通航水域
2.内河港口(码头)通航水域
3.渡口通航水域
4.湖泊水库中的内河通航水域
附件1
内河航道(河道)通航水域
城市名称:XXX市XXX县(区)
序号 | 航道(河道) 名称 | 起点 | 起点经纬度 | 终点 | 终点经纬度 | 里程(km) | 现状 等级 | 规划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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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河港口(码头)通航水域
城市名称:XXX市XXX县(区)XXX镇(乡)
序号 | 港口(码头)名称 | 经纬度坐标 | 港口(码头)水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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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渡口通航水域
城市名称:XXX市XXX县(区)XXX镇(乡)
序号 | 名称 | 起点 | 起点经纬度 | 终点 | 终点经纬度 | 里程(m) |
1 | ||||||
2 |
附件4
湖泊水库中的内河通航水域
城市名称:XXX市XXX县(区)XXX镇(乡)
序号 | 名称 | 水域范围 | 起点经纬度 | 终点经纬度 |
一 | 湖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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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水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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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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