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财政补贴对农村客运和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的支持引导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以构建农村客运长效机制、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落实节能减排任务目标为重点,通过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分配标准、补贴方式、支持方向、考核内容,进一步发挥行业资金引导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和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二、调整原则
(一)平稳过渡,适度调整
补贴政策五年一个周期不变,本次政策调整期间为2021-2025年;补贴资金转移支付的性质不变,中央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我省,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补贴资金构成不变,仍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构成;将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二)统筹优化,突出重点
费改税补贴部分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巡游出租车司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涨价补贴部分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行业发展,重点用于新能源运营设施建设、新能源运输装备推广应用、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服务质量提升相关事项等。
(三)强化绩效,注重考核
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从“十四五”时期开始,以五年一个周期,省级将对市县农村客运、城市交通等方面发展情况、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挂钩。
三、政策调整情况
(一)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
1.2021年资金政策。2021年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按照2020年各市县审核上报的折合标台占全省比例切块下拨,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分配方案,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行业发展。其中费改税补贴部分用于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涨价补贴部分由市县统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行业发展。
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
2.2022-2025年资金政策
费改税补贴部分。补贴对象为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补贴资金按照各市县的折合标台占全省比例切块下拨。
折合标台=实际标台×(行驶里程÷3万公里)(统计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涨价补贴部分。由省级统筹用于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和行业发展项目奖励。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重点用于补助农村客运企业运营。行业发展项目奖励重点补助农村道路客运站牌站亭、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能源车型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农村道路客运营运设备、信息化建设、重点时段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保障等方面。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资金
1.费改税补贴部分。补贴对象为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不含从事观光、游览类客船和高速客船)、渡口渡船的经营者;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须持有有效船舶证书,渡口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批准设置;省级以2021年实际运行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船舶作为基数分配下达各市县;省辖市、县(市)航务(海事)部门按客运船舶、渡口渡船上年度用油(电)量分配,补贴到个人。
2.涨价补贴部分。由省级统筹用于支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行业发展,综合评估客流量、“五个有”达标质量、运输安全舒适、设施更新与节能减排各要素完成情况,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考核要求,用于以下四个方向:码头(渡口)设施更新维护(含配置岸电设施等);船舶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含新建或改建LNG动力船、电动船,配置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等);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下,更新淘汰老旧船舶;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公司化、公交化运营。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发生一般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不参与该年度涨价补贴分配。
(三)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1.2021年资金政策。2021年费改税补贴部分用于补贴巡游出租车司机,按照市县审核上报的2020年巡游出租车数量占全省比例切块下拨。涨价补贴30%部分按照市县审核上报的2020年巡游出租车数量占全省比例切块下拨,由市县统筹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推广;70%部分由省级列支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等部、省确定的城市交通相关支持项目后,剩余资金按照市县审核上报的2020年城市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数量占全省比例切块下拨,由市县统筹用于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2.2022-2025年资金政策
费改税补贴部分。补贴对象为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巡游出租车司机,补贴资金按照新能源巡游出租车领取补贴是其他燃料类型巡游出租车2倍的原则分配。
涨价补贴部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30%,按照市县审核上报的已更新的电动巡游出租车数量(标准为一次性每台0.6万元)切块下拨,由市县统筹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推广;同时,每年列支不低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巡游出租车运营服务质量考核、推广应用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先进市县奖励等。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部分的70%,统筹用于支持各地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给予我省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500万元,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每城市每年300万元;剩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城市交通领域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和行业发展项目奖励。城市交通领域运营服务质量考核重点用于补助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行业发展项目奖励重点用于补助城市公交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等新能源车辆运营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提升、运输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新能源汽车运营方面。其中,直接用于补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部分资金不少于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70%剩余部分的50%。省级将结合示范创建工作实际情况,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补助公交都市示范创建、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基础上,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现有资金给予一定的省级补助。
(四)其他情况
2020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政策延用2019年补贴政策。
四、保障措施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政策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调整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市县要提高对政策调整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市县长负责”,落实市县政府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调整政策及考核办法制定、行业发展项目储备、考核实施、绩效自评和资金测算;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依据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向市县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市县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强化责任,明确实施计划及资金发放流程,做好数据审核汇总及资金发放等工作,严格资金管理。
(三)提升绩效管理,注重结果应用。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省级将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根据政策调整内容,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赢得广大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保障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