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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 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2 08:35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55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快推进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5331

 

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

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完成全省“一轴一廊”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省级示范通道及网络各项目建设,实现示范通道及网络通行效率、安全水平、行业管理效能和公路数字化产业协同水平提升的总体绩效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纳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的“一轴一廊”交通基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示范通道及网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字化转型项目的实施、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数字化转型项目包括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省本级项目”)、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市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由省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项目”)。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该办法,并总体负责全省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督查等工作。

第六条 数字化转型各相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等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与拨付流程等,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初审、动态跟踪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属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为满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应用场景连续贯通,注重整体效果”,确保示范通道建设场景连续、技术一致、标准统一,在省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专班下,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前期工作组,由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财务审计处、科技处、执法监督局、交通中心、高速中心、指挥中心、省属企业等相关人员组成,统筹推进数字化转型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作为执法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非现场执法、超限超载治理等执法领域相关项目前期工作。详细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单位进行拆分,由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交通中心作为普通公路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普通干线公路、交调站等普通公路领域相关项目前期工作。详细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单位进行拆分,由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指挥中心作为数据底座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和实施单位,推进数据底座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厅科技处做好行业指导。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省属企业作为高速公路领域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推进高速公路相关项目前期工作。详细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单位进行拆分,由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省高速中心做好行业指导。

第三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数字化转型项目原则上按照“先印发实施方案、后评审详细设计”的两阶段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方案经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审核后,由各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对项目的建设任务、绩效目标等进行分解细化,形成项目实施方案,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审通过后印发。数字化转型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示范项目所属数字化转型升级方向,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和实施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及需求分析,建设思路、建设范围、建设目标和绩效指标,建设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各实施单位工作内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目标、绩效目标、投资金额分解方案等。

第十四条 各数字化转型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根据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详细设计,相关设计费用纳入项目投资。详细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实施单位进行拆分,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评审意见,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下达奖补资金。

(一)省本级项目,由实施单位将详细设计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市级项目,由其所在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详细设计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同一辖区的项目可一同报送。

(三)企业项目,省属企业及所属公司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由省属企业将详细设计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企业项目,实施单位将详细设计汇总至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同一辖区的项目可一同报送。

  第十五条 对于此前已立项、已启动建设的纳入“实施方案”的数字化转型项目,参考资金申报流程,由相关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详细设计方案测算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实施方案”和各任务建设方案已对应划分的奖补资金总额,建设目标、绩效目标不得低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

第十七条 详细设计方案评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绩效目标;

(二)投资测算、申请奖补资金额度是否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范围内;

(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指南要求;

(四)是否考虑充分利用既有设施、数据赋能和体制机制创新;

(五)建设条件是否落实;

(六)所提交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真实、有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评审通过的详细设计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原则上不得降低项目建设目标、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详细设计方案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变更分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两类。一般变更指不改变项目总体建设目标、绩效目标、总体技术架构,技术方案确需优化完善或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变更。重大变更,是指涉及系统功能、建设规模调整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一般变更由项目实施单位报省交通运输厅评审同意后方可实施;重大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报交通运输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数字化项目采购。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档案分类方案、整理编目细则等,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要求,落实好各项保障措施,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数字化转型项目验收分交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参考现有项目验收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交工验收的数字化转型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项目交工(初步)验收前,须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试运行结束,测试合格,完成项目自评估,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数据接入要求将数据接入省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数据接入测试。

  (二)项目交工(初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业务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数字化转型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且完成项目自评估,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提交初步验收报告、项目实施总结、质量检测报告、竣工决算与财务审计报告、竣工档案等资料。

(三)竣工验收应采取专家评审与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验收完成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六章 项目评估与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调度试点任务执行进度,统筹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各任务有序推进。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数字化转型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和成效的管理监督,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具体按照我省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辖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省属企业,可参考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