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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 监理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5 08:26   文章来源:


豫交文〔20251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豫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各公路水运项目建设单位,各监理从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强化监理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公路水运工程高质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依法依规择优遴选监理单位,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控制价,严禁低于行业成本价竞标。实施监理机构组建、人员配置、服务质量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建立定期检查评估机制,推动监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二)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加强工程项目驻地监理工作的管理,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监理的平行抽检责任,按规定的抽检比例和抽检指标独立完成抽检工作。鼓励采用视频监控、信息化等智能技术,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工程的监理,切实提升监理旁站工作效能。支持提高高风险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比例,强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落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发挥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

二、强化监理执业管理

严格贯彻《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3号)规定,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经注册后,方可以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同时依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要求,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业绩登记。监理单位变更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对未经注册进行从业、未按规定进行业绩登记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升监理工作效能

(一)强化监理队伍规范化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按照要求配备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鼓励配发统一标识的安全防护装备及常规检测仪器、信息化办公设备,严禁擅自缩减派驻现场监理人员、降低服务标准和调整合同约定内容。建设单位应建立岗前能力评估机制,重点核查总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资质与履职能力,鼓励推行电子考勤系统实现监理人员到岗动态监管。

(二)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查核验、巡视旁站、检测见证等职责,重点针对工程主材、构配件及关键工序实施平行检验。建立程序控制、工序验收、抽检评定工作机制,强化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影像资料管理。规范监理日志和人员日记记录要求,建设单位须定期开展监理记录专项核查并签署确认意见,确保监理过程可追溯、可验证。

  (三)推广应用智慧监理管理技术。积极推行“BIM+监理”管理模式,集成应用5G物联感知、无人机巡检、智能穿戴设备等技术手段,加强关键工序、人员履约等管理,将数字化采集与智慧化管理相结合,实现对现场质量安全实时管控,提高监理工作的时效性和精准度。

  (四)严格廉洁风险防控。推行监理人员廉洁承诺公示制度,严禁接受施工单位、劳务班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做到规范、诚信、廉洁执业。鼓励建设单位设立并公开廉政举报渠道,对监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强化重点事项监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码头、大型通航建筑物等项目的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检查频次。指导建设单位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人员履约等情况的检查。加强对出借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弄虚作假进行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串标或者围标、分包或者转包监理工作、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等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工程项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现场检查评价,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管理情况、监理机构合同履行情况、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抽检频率和旁站资料、监理人员资格和上岗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扣分。加强监理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监理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进行重点监管,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本通知规定与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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