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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8 09:34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53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豫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企业为主、标准引领、依法监管、协同共治”的工作原则,持续深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安全风险,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实施范围及评价等级

(一)实施范围

持续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包括以下企业类型:

1.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

2.城市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3.水路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4.港口航道运营: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码头)、港口普通货物码头运营企业;

5.公路运营:高速公路、公路隧道、公路桥梁运营企业;

6.公路水运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

未在上述类型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含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与平安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等工作相结合;航运企业已依法建立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评价等级

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评价满分为100分,一级达标企业的分数不低于90分,且完全满足一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二级达标企业的分数不低于75分,且完全满足二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三级达标企业的分数不低于6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

三、责任分工

厅安委办负责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督促、推广和宣传,定期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调度、评估、评价。

  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厅建管处、建设中心,厅运管处、运输中心,交通中心、高速中心负责各自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指导、评估评价,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评价细则,并单独明确小微企业评价必备内容和指标,用以指导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厅执法局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指挥中心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系统的建设应用和数据分析。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参照省厅分工,健全标准化制度措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引导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建设要求

(一)落实企业法定责任

1.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规定履职尽责,坚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和重要内容统筹谋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JTT 1180)及专业部分内容,结合行业要求和企业实际,从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双重预防机制、设施设备、应急管理、安全文化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健全并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效防范风险、消除事故隐患。小微企业可结合实际,简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注重工作成效,把重点放在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落实上。

  3.严格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交通运输企业根据所属行业领域的评价细则,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组,组织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自我评价,每年至少1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修订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价。企业评价工作组应采取资料核查、人员询问、现场核对等方式对标准化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并形成评价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企业可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咨询、评价、培训、评审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评价提供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

4.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质效。企业应根据标准化自评报告,聚焦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优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及时更新、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人员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标准化培训和宣贯。充分发挥企业“吹哨人”作用,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向企业报告身边事故隐患、问题不足,提出合理化整改建议,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质效。

(二)加强行业监管服务

1.抓好标准学习运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培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多措并举,组织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领、关键环节,拓展提升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为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培养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明白人”。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规范适应性、有效性研究,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标准和指南,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2.加大帮扶指导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深入基层一线,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标准化创建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通过建立评价专家库、发挥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技术优势、鼓励企业建立互助联盟等方式,对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帮扶,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

3.强化日常抽查检查。各地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坚持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年度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0%,重点加强对企业自评报告与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符合性的核查。对于数量较大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企业,要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年度抽查比例。要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提高监督检查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检查发现不达标、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或自评弄虚作假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督促其整改落实;拒不整改落实的,对未依法履职建设标准化体系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效明显的企业,做到“无事不扰”。

4.严密监测调度指挥。厅安委办依托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服务模块,为企业提供制度管理、运行评价、法规索引等集成功能,帮助企业实现评价报告自动生成和辅助填报,引导企业通过平台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和日常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应用省厅平台,强化辖区数据监测评估,摸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底数,定期调度通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开展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效果评价,压实各方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作为夯实辖区安全生产基础的重要举措,积极探索创新,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严格跟踪问效。省厅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每年安全生产工作评价重要内容,量化具体评价指标,动态进行评价。各地各部门要抓好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跟踪指导,对于推进缓慢、质量较差的单位,充分运用警示督办、约谈曝光等惩戒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对于推进力度较大、建设成效较好的单位,落实减少检查频次、分级分类评价加分、评优推先等激励政策,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走深走实。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防灾减灾周等活动,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于夯实安全基础、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认识水平,营造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畅通标准化投诉渠道,积极受理处置举报内容,严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本文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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