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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2 15:25   文章来源: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34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512日至2025120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120日前反馈。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帮助与支持!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河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26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邮编:450016;联系电话:0371-87166626。也可通过电子邮箱(791196058@qq.com)反馈。

 

附件:《河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    


 

附件

 

河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34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完善我省内河航运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河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2348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经过充分讨论,我厅组织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深水岸线(3000吨级及以上)的使用审批工作,本细则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深水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共23条。

(一)明确审批权限。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具体负责使用四级及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初审与转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四级以下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

(二)规范审批流程。规定了相关岸线行政管理事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及具体要求、临时使用岸线、使用有效期、使用许可的变更及审批效力等。

(三)严格保护岸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有序开发的原则,开展岸线使用审批,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实际吞吐量/岸线长度)、量能比(实际吞吐量/设计吞吐量)等利用效率指标,不断提升单位岸线作业效率,避免盲目无序扩大港口规模。对不符合利用效率指标的存量码头,提出相应措施。

(四)完善监督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处理港口岸线使用违法行为,坚决对各类非法码头进行打击。

  

 

河南省港口岸线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具体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港口深水岸线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节约高效、有序开发的原则。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细则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岸线工作,具体负责使用四级及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初审与转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四级以下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审批。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配合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的港口岸线原则上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的,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应当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四级以下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完成行政审批手续后,及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四级及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

第九条 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符合性审查: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二)必要性审查: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建设项目,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新建项目使用港口岸线,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应当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岸线利用方案合理性审查:岸线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查通过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准予许可的手续。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参照永久性岸线审批程序,办理准予许可的手续。

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岸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限。因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期限,可以根据工程建设期限确定。

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岸线使用人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恢复岸线原貌。

第十一条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

(一)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工矿企业应利用公用码头保障能源原材料和产品运输。从严控制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鼓励运输需求大的工矿企业与港口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公用码头设施。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以及老旧码头升级改造项目岸线需求。对重点公用港区或作业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所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

(二)统筹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码头和绿色水上服务区等支持保障系统岸线使用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并给予优先保障。

第十五条 按照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对港口岸线规划和利用等实行精细化管理。

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和量能比等。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是港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泊位岸线的比值;量能比是港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设计通过能力的比值。

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应当按照散货、件杂货、集装箱等货种进行区分。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港口岸线申请材料时应当对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符合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所在地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的存量码头,采取下列相应的整合措施:

(一)对于不符合效率指标的公用码头,加快升级改造。

(二)对于功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闲置码头,引导企业调整码头功能。

(三)对于自身货源不足的企业自用码头,鼓励、引导企业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岸线使用违法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港口岸线使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检查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坚决打击在非规划港口岸线区域非法建设码头装卸设施等各种破坏有序竞争的港口市场环境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调查核实,在二十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职责,对管理中失职渎职行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渔业等其他港口岸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5XX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