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2024〕8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防范法律风险,提升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25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二)拟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五)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调查终结,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程序后,及时提交重大案件集体会议讨论。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职主持。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会议讨论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由案件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三)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四)参会人员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参加人员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并发表结论性处理意见;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记录。
第七条 集体讨论后应当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时间、地点、讨论表决情况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经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后归入执法案卷。
第八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