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规〔2024〕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19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工作,提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能力和品质,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依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管理工作。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速中心”)受省厅委托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
第四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是指运营单位组织实施的事故或故障车辆清障救援行为,主要包括:车辆排障、拖曳、吊装运输、车载货物装卸转运、散落货物清理转运及其他作业项目等,不含对伤亡人员的医疗救助。
第五条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就近原则,体现清障救援服务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厅负责制定本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政策、标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 高速中心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指导救援站点规划、队伍建设、设施配备与管理等;
(三)负责清障救援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特殊情况下的指挥调度;
(四)建立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推动救援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
第八条 运营单位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性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负责规划设置救援站点和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辖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特殊情况下请求上级部门协调救援力量;
(四)负责救援队伍日常管理、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监督救援队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等实施救援服务;
(五)列支年度清障救援保障资金,通过奖惩措施重点加强社会救援队伍管理,指导其合法合规开展清障救援工作,提高其救援积极性和文明服务意识;
(六)与公安、应急、消防、卫健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构建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七)处理辖段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工作的举报投诉;
(八)按要求上报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相关数据、信息等。
第三章 站点规划
第九条 救援站点设置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灵活调整”的原则,结合现有服务区、养护工区、高速公路出入口进行规划。
(一)站点覆盖应满足管辖路段的清障救援需求,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设置一处,宜设在路段居中位置;
(二)站点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原则上不大于10公里。
第十条 根据交通量和救援量情况,救援站点设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一)大型救援站点。年日均断面交通量≥5万辆或每50公里日均清障救援起数≥3起的路段设置大型救援站点,能够满足同时开展3起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二)中型救援站点。年日均断面交通量≥2万辆或每50公里日均清障救援起数≥1起的路段设置中型救援站点,能够满足同时开展2起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三)小型救援站点。年日均断面交通量<2万辆或每50公里日均清障救援起数<1起的路段设置小型救援站点。
第十一条 重大节假日或雨雪冰冻恶劣天气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在三口两端一点(收费站、服务区、重要枢纽位置出入口,重点桥梁隧道端口、易拥堵点)等位置提前预置流动救援站点。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可以建立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清障救援工作,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社会救援力量实施。委托社会救援力量的,运营单位应根据路段工作需要,依法依规选取信誉好、实力强、装备全、服务优的队伍开展工作,并与其建立合同关系,明确相应监督约束机制、服务能力、质量要求及合同解除条件等。
第十三条 清障救援站点应满足以下基本配置要求:
(一)大型、中型救援站点办公场所、车辆、设备、人员等配置应满足《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有关规定;
(二)小型救援站点办公场所、车辆、设备等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人员配置必须同装备、设备数量及救援服务需求相匹配;
(三)流动救援站点应按照“2+3”(即:1台巡逻车,1台清障车,路产、清障会同高速交警等3个部门人员)路警联勤模式配置人员和装备。
第十四条 清障救援队伍应满足以下基本管理要求:
(一)建立清障救援服务工作流程,负责实施辖段清障救援服务工作,落实清障救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救援人员安全作业,优质高效完成清障救援任务;
(二)围绕救援技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法创新、数字化转型升级等,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清障救援服务技能;
(三)建立救援案例分析评估机制,选择具有代表性、技术性和通用性的案例,进行全面、准确、客观分析,提高清障救援处置能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四)统一设置清障救援车辆标识,救援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和车载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范围至少包括作业区、车前部区域,对救援过程进行实时监控,事后回放可追溯;
(五)负责清障救援车辆、设备的日常管理,救援车辆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清障车、吊车、拖车、叉车等,应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投保相关险种,并建立台账、定期检修、按时审验,保持良好性能;
(六)严格按照标准收费,杜绝乱收费现象,依法为救援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五章 救援作业
第十五条 清障救援工作应依托救援服务平台实施,实现救援服务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救援服务指导,事故救援应到场指导协调。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协作机制,实现救援工作就近、安全、便捷、迅速。本辖区救援队伍无法完成救援任务时,及时联系相邻路段支援,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执法和属地政府应急、消防、生态环境、卫健等单位沟通协调,建立一路多方应急联络机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实现重大交通事件信息共享,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清障救援站点应提供全天候救援服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值班备勤要求,严禁擅自离岗脱岗,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一)接到救援信息后,应收集救援现场基本信息,进行安全提示,同步在救援服务平台创建工单;
(二)接到救援指令后,一般情况下应在5分钟内启动救援响应、30分钟内到达现场、1小时内实现路段抢通。
山区限速100公里/小时以内路段、节假日交通量激增导致通行受阻、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达现场时间,但应主动告知求助人原因并指导其做好安全防护;载货货车侧翻事故,火灾、危化品等需多部门参与救援的事故,导致长距离拥堵的连环交通事故,匝道、互通立交、隧道等特殊路段事故,需协调邻省配合救援的事故,恶劣天气等情况可适当放宽抢通时间。以上情况,事后要完善原因记录,并留存相关证明依据等,以备核查;
(三)清障救援作业应按照《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等相关标准执行;
(四)清障救援人员应在救援任务结束后24小时内,将清障救援相关资料交运营单位存档并上传救援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清障救援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救援作业应由2名或以上救援人员同时进行;
(二)对故障车辆停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事故隐患且拒绝服务的,应采取警示、防护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三)事故车辆救援时,应在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下,及时完成清障救援作业,遇当事人伤亡等无法委托他人的特殊情况,应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先行开展清障救援,救援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四)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救援,应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统一指挥和相关处置方案要求实施。
第六章 救援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救援及监督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情报板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故障车辆由运营单位负责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事故车辆清障救援、现场清理,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并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三条 救援人员开展救援服务时应佩戴有效工作证,亮证服务,救援服务时应表意清楚,用语文明。
第二十四条 实施救援作业前,应告知所需费用,涉及收费服务的,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或强制服务。
除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外,救援人员应在服务前与当事人签订清障救援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回访机制,救援结束5个工作日内对救援服务进行回访,当事人对救援服务不满意或投诉的应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每月将回访结果报高速中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中心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托救援服务平台开展救援队伍登记,并实施重点监管,每月对回访结果定期抽查;根据举报投诉监督检查等情况,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运营单位加强救援队伍日常管理;结合全省高速公路年度运营服务评价,加强救援服务质量考评。
第二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组织救援队伍通过救援服务平台完成队伍信息登记,出现变动及时申请更新,同时应建立救援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救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操作规范、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的日常管理,每月对委托的救援队伍实施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每诉必查,凡实必究”的原则,认真处理清障救援投诉事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高速中心。
第二十九条 救援队伍有以下情形之一,高速中心应履行监督职责并提出整改要求。未限期落实整改的,运营单位应依法予以调整:
(一)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有效投诉或发生重大有效投诉、连续被媒体曝光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因清障救援作业不规范、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
第三十条 救援队伍在救援过程中未按服务标准和规程作业,造成当事人或第三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救援队伍未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费,或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票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