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规〔2024〕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大件运输营商环境,助推大件物流业降本增效和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订了《河南省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日
河南省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
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信用承诺与许可业务融合发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许可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以三类大件运输现场核查为重点,以企业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行“信用+”服务方式,推动信用承诺在大件运输许可领域的应用,促进企业自我约束和依法诚信经营,通过示范引领带动培树出信誉良好、管理规范、守信践诺的大型装备生产企业和大件运输企业(以下称“两类企业”),持续提升全省大件运输许可效率和便民化服务能力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两类企业”,重点从事风电设备、工程机械、轨道车厢等三类标准产品的生产、运输以及短期内通行路线固定、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公路桥梁加固、改造措施的批量化运输。
三、信用承诺流程
(一)宣传告知
1.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上门走访、电话回访或利用微信、抖音等方式,宣传告知辖区“两类企业”信用承诺服务方式和适用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和违约失信惩戒措施等,并建立辖区信用承诺企业台账(附件1)。
2.核查点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辖区“两类企业”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布咨询电话等,宣传信用承诺服务方式和适用条件,核查点和企业分别设置固定联络员,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加强核查业务对接沟通,并及时将信用承诺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至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签订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两类企业”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义分别向所在地核查点自主提出申请,并签订书面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附件3),有效期为1年。承诺期满后如需继续采取信用承诺方式或适用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书面信用承诺书。
(三)录入系统
《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核查点留存,一份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留存备案。企业书面信用承诺书签订后,核查点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信用承诺信息及承诺书统一录入河南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信用承诺+远程核查”。在适用信用承诺基础上,由信用承诺企业联络员负责现场核查,采用邮件、微信等方式向起运地核查点联络员提交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现场拍摄车货实际装载的前中(45度角)后图片、视频(不少于5秒)等资料,经核查点工作人员线上远程核对查验合格后,将企业联络员提交的核查资料上传至河南省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年均现场核查三类大件运输车辆数量500台次以下的核查点,除批量化运输外,原则上不适用此类核查方式,应当开展现场核查。
(二)“信用承诺+批量核查”。在适用信用承诺基础上,对运输量较大、通行路线固定、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公路桥梁加固、改造措施的大件运输车辆,由企业联络员提前提供运输计划,由起运地核查点工作人员负责,根据企业提供的运输计划和项目清单,采取首次现场核查,后续按比例抽查批量办理的便民服务措施。
(三)“信用承诺+抽查”。在适用信用承诺基础上,核查点根据本地三类大件运输申请办件数量,按照一定比例对信用承诺企业履约情况开展抽查。核查点日办件数量10(含)台次以下的,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抽查开展现场核查,10~30(含)台次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开展现场核查,30台次以上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开展现场核查。核查点应当建立抽查台账,每日抽查时应最大限度覆盖不同企业和不同大件运输车辆。
(四)事中事后监管。核查点抽查发现企业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系统自动归集累计计算,开展分级分类监管。1年内抽查发现1次车证不符的,由签订信用承诺书的核查点约谈相关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全省各核查点统一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该企业申报车辆开展现场核查;发现2次的,由签订信用承诺书的核查点取消企业信用承诺资格且1年内不再适用,实行100%现场核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承运人,除依法处理外,1年内不准申请超限运输许可。外省运输企业及车辆违反信用承诺的,由起运地核查点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报送至厅执法局,统一向外省相关部门抄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沟通协作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辖区“两类企业”运输行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车辆和驾驶人日常管理。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收费站、ETC门架、货车卫星定位和非现场执法数据,开展大件运输车辆分析比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核查点搜集辖区大型装备生产企业《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公章印模开展真伪比对,督促大型装备生产企业建立承运企业约束机制,核查承运单位经营资质、信用履约情况。
(三)加强通行服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禁止违法大件运输车辆上站通行,对持有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大件运输车辆,查验发现实际装载与申报数值存在细微偏差,不认定为“车证不一致”,在不影响安全通行的情况下予以放行。(细微偏差是指超出许可长30cm以内、宽3cm以内、高3cm以内且许可高度不超过4.9m、车货总重未超过核定车货总重5%)。
附件:1.大件运输许可信用承诺企业一览表
2.大型装备生产企业信用承诺书(样式)
3.大件运输企业信用承诺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