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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1 08:44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42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室,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1119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提升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立项并列入年度计划,在一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重点研发专项、科技攻关、软科学和成果推广等项目,按照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和自筹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分层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组织与管理。

(一)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各类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评审立项、下达年度科技计划、签订任务书、指导监督项目实施,牵头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

(二)推荐单位负责提出研究需求,组织本单位、所辖区或主管业务范围的项目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负责落实研究经费、场地、设备等必要条件;明确与合作(协作)方的工作分工、经费分配及支出管理、知识产权归属等事宜;做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及成果转化推广。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按照谁申报、谁实施、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突出申报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推荐单位监管责任。立项后,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组织推进、经费管理、配套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成果等负责;推荐单位即为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的执行进度、效果应用等负责。

第六条 项目申报按照需求凝练和推荐申报分阶段开展。

(一)需求凝练。厅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原则,征集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类企业关于交通运输高质量转型发展的研究需求和需要攻克的技术难题,综合比选论证,拟定申报指南,每年9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点方向和内容。

(二)推荐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时提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科技查新报告的书面材料,同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请。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均需在项目申请表上盖章确认,项目组成员应署名确认。申请材料应经厅机关处室、厅直属单位、省辖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初审后报送。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作为主要研究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项(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未验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审查按照符合性审查、技术专家网络独立评审和专家委员会综合评审三个阶段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由厅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格式审查,并结合往年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审查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

(二)网络评审。匿去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息,由网络评审专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系统分别提出立项意见和相关建议。排名前50%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综合评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网络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答辩,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评审专家的选取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按照企业专家、高校院所专家、行业专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参与的原则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项目立项。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建议,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九条 签订任务书。根据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文件,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三方签订《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目标、内容、成果、期限、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 推行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聚焦重大科研需求、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设立“揭榜挂帅”项目,公开征集需求,面向全国招贤揭榜,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计划。对企业出题类的揭榜挂帅项目,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政府管理部门做好指导监督。

第三章 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厅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对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研项目研究进展、经费使用、研究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归口管理单位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进度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开题报告。在签订《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后,项目承担单位须编制《开题报告》,细化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进度计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等,经归口管理单位初审后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中的约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如因故需要更改的,需履行报批程序。凡涉及《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中的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等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并提交变更申请,报厅科技主管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内容。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终止或者撤销项目。

第十四条 延期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在研究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终止情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 

(一)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设施设备等条件不落实;

(二)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已由他人率先完成; 

(四)因项目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无法完成;

(五)因不可抗拒(力)的因素使研究无法继续执行及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不能按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工作不力致使研究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推荐单位监督执行,整改不力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承担其它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厅财务审计部门会同厅科技主管部门结合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不定期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研究成果创新性、科研成果转化率等,并对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整合,提升项目实施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30日前将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至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四章 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包括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半数以上科研成果(如专利、论文、软著等)持有单位须体现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在符合刊物要求的情况下,应标注“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等字样及项目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条 验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研究期满3个月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从交通运输科技专家库中抽取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采用会议验收方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暂缓”“不通过”三类。

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归口管理单位督导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验收要求和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通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前三研究人员3年内不得承担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办理有关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擅自改变《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作(协作)单位、主要研究内容、主要负责人、考核目标、经费预算或研究期限等事项;

(三)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未获得参加验收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的;

(五)首次验收结论为“暂缓验收”,且再次验收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逾期项目较多的项目承担单位,厅科技主管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减少该项目承担单位下一年度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数量。

第二十五条 无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只进行成果验收,不考察经费使用情况,无需提供财务验收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实行科研评价制度。建立以应用和转化实绩为主要因素的评价体系,验收后3年内为跟踪管理期,其推广应用、成果深化、申请奖项情况都将列入考核记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项目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省有关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要求,及时做好成果登记。涉密项目成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列入交通运输部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的项目,按照部有关要求执行。凡通过验收并产生具有实用价值成果的科技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各归口管理单位编制三年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厅财务审计、规划部门审核汇总,按照预算编制有关程序统筹后,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重点研发专项、科技攻关、软科学、成果推广类项目实施分类补助。

第三十条 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对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事业单位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主要采取前补助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对于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立项后,核定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并根据其研发经费需求等因素按照财政补助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启动经费;在取得预期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单位要落实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各项要求,赋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管理自主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书,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分别编制单项预算,并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汇总编制项目总预算。

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调整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按程序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供调整测算依据;

(三)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于“揭榜挂帅”项目试行“直通车”拨付,由省级直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书时应提供单位法人基本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自筹资金项目,验收后3年内,成果转化推广成效突出的,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根据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后补助,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项目因故终止或未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厅科技主管部门,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审计部门进行清查处理,按不同渠道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附相关明细账表、凭证等文件,并对决算报告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告中应包含项目研究中大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总金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对于使用财政资金超过100万元(含)或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的项目,需另附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省交通运输厅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包括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严肃查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