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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1 11:47   文章来源:

  高速中心、联网公司,厅机关相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高速公路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智慧运营,提高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枢纽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助力我省交通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联网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2020)》《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程(2020)》《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2.管理高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行、分级负责”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职责明晰、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管理体系,实现联网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提升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水平。

  3.公平公正。按照“准确、公正、透明、及时”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费、系统分账的运营和管理模式,建立通行费资金核对机制,及时进行对账核对,确保所收取、解缴及结算的资金数据准确无误。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

  1.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2.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规定,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联网收费等工作,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3.受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委托,联网结算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营管理的技术保障,协助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配合监督实施,所需费用由全省高速公路经营者共同分摊,并承担以下工作:

  承担省中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网络安全和运营数据的管理应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入网检测、网络安全、密钥管理等工作。

  承担全省和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资金归集、清分结算、资金划拨以及费率录入等工作。

  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工作指南、业务操作细则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协调、组织开展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稽核工作。

  承担省中心系统网络安全建设和运营主体责任,履行联网系统并网接入网络安全责任。

  负责全省ETC一次发行,监督、指导ETC发行方开展ETC发行、售后、清分结算、客服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现金通行介质的初始化发行、运行监测、路网调配等日常运营工作。

  4.各高速公路经营者需承担以下收费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政策、技术标准、运营和服务规则,履行联网收费责任与义务,依法依规收费。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确保联网收费系统和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数据、信息。

  负责所属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负责按规定时限将车辆通行费足额解缴至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集中归集账户,负责本单位联网收费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承担本单位应分担的联网收费技术服务费。

  负责组织开展所属路段的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稽核工作;配合做好跨路段联网收费稽核工作;联动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做好联网收费环境的维护和整治工作。

  负责提供高效、优质的通行服务,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二)规范清分结算。

  1.划拨原则:通行费资金的汇缴结算实施统一经办银行制度,原则上按照“三次预拨,一次结算”方式进行,即每月预拨三次,一次预拨七天,次月举行清分会议后清分划拨完成上月通行费。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一事一议。

  2.通行费拆分结算流程:

  通行费拆分结果核对。每月通行费拆分会召开前3天,联网结算机构将通行费拆分表发各高速公路经营者核对。

  行业审核。联网结算机构将各高速公路经营者核对后的拆分表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并加盖“通行费拆分专用章”。

  召开通行费拆分会。原则上每月10日进行(周末、节假日顺延),联网结算机构通报上月通行费收入情况。

  资金划拨。联网结算机构原则上于拆分会结束后1天内按程序完成资金划拨。

  (三)严格入网管理。

  1.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行业技术规范,采用统一的收费软件,严格执行相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规定。

  2.门架系统建设和运维费用,原则上由门架所在的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新建(改扩建)项目与既有项目互通,需要在既有项目上新增门架的,由新建(改扩建)项目负责设计、建设,由既有项目负责运营维护及升级改造,资产归新建(改扩建)项目所有,新建门架的入网检测由新建(改扩建)项目和既有项目共同申请。

  3.高速公路经营者及收费基础参数信息变更时,应提前45天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导联网结算机构统一在生效前30天向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报备。各高速公路经营者因收费基础参数信息未及时变更导致联网收费系统出现问题,造成其他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清分收入减少的,应补偿其他联网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损失。

  4.区域/路段分中心系统、收费站系统、门架系统并入全省联网收费系统前,应依据《联网收费系统省域系统并网接入网络安全基本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接入检测,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入网检测申请,经入网检测合格后方可并网。

  5.正式并入联网收费系统开通运营前,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收费、机电、养护、服务区、路产和安全等业务的建养衔接工作,及时与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对接确认,保障同步运营,防止出现建养脱节现象。

  6.各高速公路经营者在联网收费系统内开展技术创新或试点应用时,须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联网收费系统安全评估,并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监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中应与收费系统隔离,严防施工过程中的数据泄漏风险,确保现有业务稳定运行。新应用接入联网收费系统联调、使用、迭代升级时,需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联网结算机构组织技术评估和入网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保障全省联网收费系统安全稳定。

  7.除高速公路以外的经营性收费公路入网管理、网络安全和ETC清分结算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规范数据统计使用

  1.联网结算机构负责联网收费有关数据统计,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2.通过大数据平台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数据需求和各高速公路经营者所属数据,可由联网结算机构直接提供。

  4.高速公路经营者跨单位之间数据需求,需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相关高速公路经营者同意后由联网结算机构提供。

  (五)强化监督管理。

  1.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定期对已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进行行业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高速公路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按照高速公路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未落实国、省收费政策和行业规范要求的。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车辆通行费资金,未严格执行收费稽查制度,以及擅自截留车辆通行费的。

  未开足收费车道导致拥堵、无故关闭收费车道,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启动疏堵保畅应急预案的。

  未按规定完成收费设施、设备及系统建设、改造、升级、维护的。

  3.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影响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正常运行,造成车辆通行费损失时,高速公路经营者需承担相应损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统筹抓好全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运营服务质量提升等工作,联网结算机构做好联网收费相关工作的技术支持,各高速公路经营者认真履行收费管理相关职责,三位一体、按职尽责、协同高效,保障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安全平稳有序,促进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提升。

  (二)促进数据应用。要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保证联网收费系统安全前提下,加强公共数据的开放服务和开发利用,明确数据的获取和使用方式,有序推进对各高速公路经营者产生的联网收费数据开放共享。鼓励各单位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全省联网收费工作高效运行。

  (三)全面评价监督。认真及时全面对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及时通报评价结果,督促各高速公路经营者提升运营效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交流学习,形成“比、学、赶、超”工作氛围,推动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