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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2 08:46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4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247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豫交运人〔20148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14日


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本省核发或登记备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全省驾驶员诚信考核事务性工作。

  市、县(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职权范围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市、县道路运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职权范围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托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负责建设和管理“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闭环管理”。省交通运输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诚信考核信息包括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和从业活动相关信息。

  (一)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准驾车型、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从业活动信息包括: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信息。

1.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

2.遵守法规信息: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情况;

3.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4.诚实守信信息:政府部门荣誉、新闻媒体报道、参加公益任务等有关情况;

5.其他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信访等系统或机构记录的诚信相关信息等情况。

第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驾驶员“一户式”诚信档案,记录、归集、管理和维护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

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诚信信息的佐证材料、诚信教育合格证明和驾驶员的历次诚信等级等情况。

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撤销后3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等信息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诚信档案信息主要通过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综合执法、信用监管、继续教育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对接自动获取,并同步更新;暂时无法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工录入。对于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发布或者抄告的涉及驾驶员异地行政处罚信息,由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录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驾驶员诚信档案。因经营者和驾驶员错报、漏报、迟报信息等原因影响诚信考核等级,由经营者和驾驶员自行承担。

以上数据录入后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按照诚信考核信息系统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诚信考核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信息采集应当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诚信等级与评定

  第十条 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十一条 诚信考核采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评价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动态调整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依据驾驶员信用的重大变化情况对驾驶员诚信等级进行的适时调整。动态调整考核结果确定公布之日开始计算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二条 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驾驶员诚信考核加分事项累计不超过10分。诚信考核指标及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对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计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计分。

第十四条 诚信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新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初次参加诚信考核的驾驶员,做出书面信用承诺,其诚信考核初始等级统一认定为A级。

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20日内将当前年度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B级:

(一)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的;

(二)被责令停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限制从业的;

(三)因驾驶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撤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两客一危”运输活动的;

(五)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六)非法组织、挑头或教唆造成严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七)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连续2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次达到20分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采集录入的信息,即时完成计分。产生计分时,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公示计分情况,并向驾驶员发送短信提醒。提醒内容包括计分情况、累计计分情况以及继续教育、法律后果提示等。

第十八条 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诚信考核信息系统自动汇总生成考核周期内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得分和等级的初评结果。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在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并向驾驶员发送短信提醒。

诚信考核周期内,驾驶员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端)或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异议事项,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同时存入驾驶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自动生成最终考核等级并推送“信用交通·河南”网站和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

诚信考核等级结果与政务服务系统对接,自动签注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经营者和驾驶员可通过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二维码等方式自助查询、下载打印计分情况及等级评定结果。

  现场查询的,可就近到省内任一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打印。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结合,按照“奖优惩劣”的基本原则,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诚信考核为AAA级的驾驶员及其所在企业优先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做出书面信用承诺,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需通过信用修复来恢复等级。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者AA级、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90%以上,且均没有B级驾驶员的经营者,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民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示范试点项目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信用约谈,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驾驶员给予如下惩戒措施:

(一)通过“信用交通·河南”网站向社会公示,保存和披露期限为2年,自发生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驾驶员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被依法撤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 按照“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鼓励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驾驶员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方式恢复初始等级(A级)。

本规定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在驾驶员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后,向属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失信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记录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属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届满的;

(二)有关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或者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已经不适宜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条 驾驶员自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之日起满半年,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后,可申请信用修复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属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和《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3)。

(二)受理申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检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约谈和指导。

(四)修复认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检查核实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申请人修复处理结果,不予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修复处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准予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终止失信惩戒措施,撤销相关信息公示,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和“信用交通·河南”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期限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认真、细致、规范地开展工作,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2.信用修复申请书

3.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4.信用修复通知书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