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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认定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3 08:52   文章来源:


豫交文〔202360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室,厅机关各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豫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引导和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31030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引导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国家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省交通科普基地”),主要是指省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设备或场所,如博物馆、纪念馆、重大交通设施、培训基地、实验室、科研中心等。

第三条 省交通科普基地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科普场馆、教育科研平台、生产设施、历史文化等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省交通科普基地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区域内,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经常性独立开展交通运输类科普活动,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并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开展交通运输科普工作的固定场所,其中场馆类科普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展厅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其它类别科普基地应设有专门科普展区,展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年对外开放30天以上(场馆类等有条件的基地应常年开放),年参观人数2000人次以上,并具备各类支撑保障条件;

(四)配备有与基地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交通运输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六条 省交通科普基地是为公众提供交通运输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着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逐步扩大科普基地的影响力;积极参加、配合国家、省、市(县)重大科普活动,主动参与“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普讲解大赛”等各类科普活动。

第七条 省交通科普基地应能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交通运输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行业与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积极开发具有特色的交通科普展教内容。

第八条 省交通科普基地应能加强交通运输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申报资格

凡符合第二章所列条件的省内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科普活动特色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均可自愿申报“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与要求。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申报书》,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各单位,交投集团,中豫港务、设研院、交通学院等单位推荐,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厅科技处;

(三)评审。省交通运输厅、省科学技术厅共同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命名

科普基地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发文通报并授予“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称号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牌匾为专业荣誉标识,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转让、损毁。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经批准命名的“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 经批准命名的“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所在单位,可以对外标注并在相关场所悬挂省厅授予的牌匾,依法开展科普活动,不得以基地名义从事任何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非法谋利的活动。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省科学技术厅的业务指导下,对省交通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高质量开展科普工作。省交通科普基地应自觉接受省厅的管理与考核,按时送报科普工作计划、总结、活动资讯等各项资料。

第十五条 省交通科普基地应积极参与省厅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加强科普活动策划、科普展教资源开发、科普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省交通科普基地的业务水平,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不少于10次的科普活动。

第十六条 省交通科普基地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先行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可以向省厅申报,联合建设和管理的,由其中一家运营单位作为主体牵头申报。省交通科普基地每2年认定1次,命名有效期为5年。命名期满、经综合评估合格的,可继续命名为省交通运输科普基地。

第十七条 省厅对认定的科普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活动开展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建设期满通过验收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优先向国家(部)、省级层面推荐更高级别的科普基地,经省厅推荐入选国家级(部级)科普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补助、入选河南省科普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省交通科普基地命名,收回牌匾: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科普活动中有伪科学、反科学及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六)不能履行科普基地义务、不按时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计划、不参加评估的;

(七)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省交通科普基地义务,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交通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推介特色科普资源,指导省交通科普基地加强业务建设,积极组织参与“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