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主动公开 > 科研成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08:51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3〕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室,厅机关各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豫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18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交通运输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实施方案》,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低碳转型战略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管理,提升行业绿色低碳监管和服务能力,依据《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部省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要求,由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实施,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立项公布的项目。按照项目内容分为区域性项目、主题性项目和能力建设类项目。

  区域性项目是指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绿色低碳交通项目合集。

  主题性项目是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运营管理、运输装备、先进运输组织、污染防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交通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及示范应用。

  能力建设类项目是指为推进绿色低碳交通运输工作而开展的基础性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政策规划、调查统计、监测评估、标准指南编制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命名、支持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管理,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建立评估体系、完善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条 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中心、运输中心、高速中心负责项目初审及推荐,并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督促监管。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聚焦服务加快交通强省和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实施,结合交通运输绿色低碳相关规划任务,面向行业实际,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明显的节能降碳效果,或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符合国家、部省相关政策要求。

  (二)项目依托或包含的工程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批,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主题性项目、能力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区域性项目申报县(市、区)应具备一定的绿色低碳发展基础,已编制或出台绿色低碳交通发展政策及专项规划等。

  (五)申报单位能够自筹足够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1),科学确定建设任务,合理设定建设目标,提出可行保障措施,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审推荐单位从方向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和资金保障等方面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和专家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评估,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编制项目库,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公布年度建设名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初审推荐单位结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意见,对纳入年度建设名单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意见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建设工作,按年度分解建设任务和目标,每年总结建设情况,并形成《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周期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含变更内容、变更理由等),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做出变更。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延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建设期间初审推荐单位应加强监督指导,及时掌握建设工作动态,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项目建设经验总结和交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绿色低碳建设工作成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终止实施建设。

  (一)依托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

  (二)由于实施不力致使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三)由于不可抗力或依托工程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逾期6个月,且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变更申请;

  (五)项目配套条件未落实。

第四章 验收命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批复的实施期结束后3个月内开展自查评估,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格式见附件3)报送初审推荐单位。《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初审推荐单位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通过集中评审、现场查验等形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降碳量核算情况。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验收和不予通过验收。验收评分85分(总分100分)及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验收评分85分以下的项目暂缓通过验收,项目须在3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为不予通过验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予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完成建设任务,或未实现建设目标;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任务、建设目标。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授予“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称号。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归档。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补助标准确定补助项目及资金安排。对已享受中央财政、省财政其他绿色低碳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额的20%,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初审推荐单位按照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管要求,组织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绩效相关数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建设任务或其他被评定为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及资金支持,已支持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2.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工作年度报告

     3.河南省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试点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