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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1 09:07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室,厅机关各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豫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29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鼓励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成果示范,有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国家有关战略实施,依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十四五”发展规划》《河南省科技创新引领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指围绕交通运输建设、运营、养(维)护和管理等应用场景,在保障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集中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提升交通运输管理能力、运输服务品质、工程质量安全和装备技术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较强带动示范作用的典型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示范工程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支持保障等工作。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关于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结合科技创新规划任务和行业需求,定期发布科技示范工程重点支持方向,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科技示范工程由其依托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作为牵头申报单位,联合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等共同申报。申报条件如下:

  (一)科技示范工程依托工程(项目)已通过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同意立项的容缺审批意见。

  (二)科技示范工程要有明确的主题,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且具有一定应用规模,适合工程化应用,可复制性强,能够形成相关标准规范或技术指南。

  (三)科技示范工程应用的科技成果应通过第三方评价。优先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交通强国建设试点项目、交通运输部行业科技项目(如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厅科技计划项目、厅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等的科技成果。

  (四)鼓励结合科技示范工程开展先进技术攻关。

  第五条 申报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建议书》(见附件1)。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推荐本地区的科技示范工程。经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处室、交投集团及中豫国际港务集团申报的项目由以上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报送。 

  第六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从方向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和实施可行性等方面对科技示范工程建议书进行评审,确定年度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现场评估建议名单,并通知推荐单位组织申报单位编制《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

  第七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实地考察依托工程(项目)情况,查验相关材料,审核实施内容、预期目标、进度安排等。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通过实施方案评审的,由省厅批准立项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厅科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科技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会同推荐单位对科技示范工程开展中期检查和监督执行工作。

  第九条 推荐单位负责协调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督促按期保质完成示范任务。

  第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第一承担单位对实施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主体责任,并督促、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及时向厅科技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报告科技示范工程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各承担单位要保障人员力量投入,落实配套条件、加强实施管理,实施难度较大的示范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应按要求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及时总结和宣传科技成果工程化应用方案,促进不同地区、不同建设单位共享技术信息、互相启发工作思路,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示范应用,原则上应在实施周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工程技术攻关任务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等事项需要变更的,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经省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做出变更。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期限变更原则上延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对因实施不力导致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进度等受到较大影响的,省厅将会同推荐单位约谈第一承担单位及科技示范工程负责人。

  第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省厅有权撤销或终止实施科技示范工程。

(一)项目配套资金、依托工程或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按时完成科技示范工程目标任务。

(二)依托工程(项目)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三)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有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的,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依托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科技示范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五条 科技示范工程包括预验收和验收两个环节。预验收工作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预验收专家不少于7人(一般为单数)。验收工作由省厅组织,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不少于7人(一般为单数)。

  第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第一承担单位在批准的实施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示范工程依托工程(项目)通过验收或总结评价等。

(二)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实施内容和预期目标已全部完成,预期目标无重大偏离。

  第十七条 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确认后,在通过预验收的1个月内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3),并提交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证明。厅科技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科技示范工程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科技示范工程,省厅将颁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见附件4),并授予铭牌和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证书。暂缓通过验收的,第一承担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价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复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实施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在科技示范工程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的。

(四)不按要求接受监督检查,或对检查反馈意见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无故不申请验收,或不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实施内容、预期目标和实施期限的。

(七)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科技示范工程通过验收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归档。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河南省有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所需经费主要由承担单位通过科研经费、工程研究试验费、社会资金等渠道自行筹措。推荐单位可根据项目有关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省厅对认定的科技示范工程,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部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十三条 省厅对科技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主要参与人员及有关成果,将在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评选、交通运输科普基地认定评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部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入库、重点科研平台认定评估、设计建造大师选拔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和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建议书

     2.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3.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

     4.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