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交文〔2023〕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综合室,厅机关各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豫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7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平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河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和一流创新生态建设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河南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建设,依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河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暂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我省交通科技战略发展需求及产业技术政策布局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创新平台的建设可有效增强我省区域创新优势和发展后劲,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提供科技支撑力量。
第三条 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两类。实验室主要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主要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四条 创新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创新环境,赋予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鼓励创新平台聚焦我省重大需求,联合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优势创新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是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创新平台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二)发布创新平台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创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创新平台考核与评估工作,并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创新平台进行优化调整。
依托科研管理基础较好的支撑单位设立创新平台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负责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将创新平台作为科技创新“政策高地”予以重点支持,在人、财、物等资源分配上相对独立,赋予其相关科研自主权,最大限度调动创新积极性。
(二)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相应的保障条件,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三)组织公开招聘或选聘创新平台负责人,组建技术委员会,聘任技术委员会主任,报省厅备案。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和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创新平台更名、组织结构重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建立创新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结合河南省和交通运输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省厅研究制定创新平台发展方案,部署建设创新平台。
第八条 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交通运输相关学科、领域具备创新优势,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科研创新环境,具有2年以上建设基础;
(二)依托单位能够保证创新平台运行发展需要的基本运行经费和条件保障,创新平台运行相对独立;
(三)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应符合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科技创新需求。
第九条 申请实验室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研究特色鲜明,在我省交通领域有重要影响和代表性;
(二)研究实力和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水平,近5年取得过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组织承担省级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三)具有该研究领域省内知名的领军人才,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富于创新竞争力,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创新环境;
(四)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能够广泛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五)同技术领域已被认定为创新平台的不再重复认定同级的创新平台。
第十条 申请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认定条件:
(一)拥有自主关键技术,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有多项处于省内领先水平的交通运输科技成果和专利;
(二)具备符合市场或工程应用环境的小试、中试条件,工程化开发能力强,有配套的工程技术试验仪器设备、基地和相应保障条件;
(三)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服务能力,有多项成果转化业绩和案例;
(四)有良好的产学研结合基础,有技术水平高且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技术团队和管理人才队伍,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有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较强研发资产和经济实力,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的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可建立独立法人实体。
(六)同技术领域已被认定为创新平台的不再重复认定同级的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分为初审、现场评审、结果确定与公布三个阶段。
(一)初审。省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省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平台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结果确定与公布。省厅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研究确定创新平台认定结果并公布。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实行“开放、共享、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创新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组织,主要职责是:审定实验室、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聘任实验室、创新中心主任;审定创新中心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审议实验室、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对实验室、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监督和审查实验室、创新中心的财务预决算;负责协调实验室、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由申报单位、参加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申报单位推荐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一般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任期内两次不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管理委员会的组建、调整需报省厅备案。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会是实验室、创新中心的学术指导组织,主要职责是为实验室、创新中心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把关,为实验室、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申报单位的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技术委员会组建及调整由申报单位提出并报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参加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厅备案。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的日常运行费用由申报单位自筹,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创新平台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创新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应按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创新平台对外开放,加强省内外、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创新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创新平台应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服务行业发展,并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
第二十三条 创新平台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创新平台应注重科研诚信建设,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宽松民主、创新共享、严谨求实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五条 创新平台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一经核实,记入申报单位的信用记录,并纳入我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厅撤销其创新平台称号:
(一)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意见报省厅。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省厅对部分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省厅根据工作安排,原则上每3年对创新平台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主要包括支撑服务区域交通事业发展的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成果转化产业化、运行管理等方面。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未通过评估三类,原则上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不超过参评创新平台数量的30%。
第二十九条 省厅将在部省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推荐、科技项目申报、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入库、设计建造大师选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等有关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三十条 评估优秀的厅级创新平台,择优推荐创建省部级创新平台;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河南省交通运输创新平台管理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厅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平台授予铭牌。铭牌统一命名为“××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