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保障离校学生安全乘车、平安返乡,第四季度以来,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学生离校返乡期间“打非治违”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科学调配组织执法力量,加大城市主要路口、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出入口、高校周围、高铁站等重点区域执法巡查,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现将10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27日,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郭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其所有的车号为豫A3****的启辰牌小型轿车,从河南省林州市龙安职业技术学校私自拉载2名乘客去河南省安阳市高铁站。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郭某某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26日09时56分左右,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鹤壁南站高速口执法检查中发现,宋某某驾驶豫H2****小型轿车搭载拉4名学生,从焦作河南理工大学前往鹤壁南站高速口,共收费320元,由其中一名学生统一收取后微信支付。该车无道路运输证,宋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执法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分别联系4名学生家长,实行“点对点”闭环管理。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宋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18日,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获嘉县城关镇后寺村疫情卡点执法检查时发现,侯某某驾驶本人名下豫GB****荣威牌小型轿车,于2022年11月18日10时00分左右通过哈罗出行平台接单,从新乡市红星城市广场载四名学生前往焦作站,订单收费132.6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侯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24日,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技师学院附近执法检查,发现唐某某驾驶豫BD****号江铃牌小型轿车搭载3名放假返乡学生前往高铁北站,协商费用20元/人,3名乘客运费现金已支付。唐某某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显示豫BD****号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其本人无法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唐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23日,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兰南高速执法检查时,查获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H****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返乡大学生四人停靠在桩号为KM289+900M处紧急停车道上,要求返乡大学生下车步行至南阳站下站口,逃避检查。该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所载乘客系微信拼车形式联系,议价每人车费360元,共支付1440元。市交通执法支队及时将返乡学生交转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处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杨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25日13时30分许,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速南阳站出口疫情防控执法检查,程某某驾驶豫H6S***私家车,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搭载有4名大学生由焦作孟州市前往南阳市,收取每名乘客300元车费。经查,程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许可。市交通执法支队及时将返乡学生交转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安置。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程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27日10时20分,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乡市科技学院处行政检查中发现,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豫GH****小型三厢轿车,通过电话联系,来科技学院拉载乘客至安阳市内黄县,协商收取车费100元。经核查,该车无道路运输证且无法提供其它有效证明,李某某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李某某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0月05日,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郭某某驾驶豫C*****马自达牌小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从二里头博物馆润星驾校前往到龙门石窟。经调查,郭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豫C*****号车辆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2021年6月在滴滴出行注册后,郭某某多次通过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郭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25日12时50分,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平桥区北环路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豫SM****的小型普通客车,通过电话联系搭载四名乘客从信阳市职业技术学员前往息县,商议每人乘车费用为45元,送到目的地后支付。经查,张某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某某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检索发现,豫RD****车辆在没有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遂于2022年11月22日20时30分左右在人民路通过稽查布控,将张某某驾驶的RD****猎豹牌小型轿车查获。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车于2022年10月25日8时06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宛城区味星人6个爪爪拉载乘客至宛城区红都时代广场B馆,收费7.03元;2022年10月25日8时43分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光武中路光达机械厂家属院南侧拉载乘客至宛城区雷纳斯医疗美容,收费7.2元。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某某没收违法所得14.23元、警告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