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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 统一审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10:15   文章来源:


豫交文〔2022〕155号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意见》(豫市监〔2022〕49号),为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等国家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以省厅名义或者提请省委、省政府发文,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切实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包括: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二、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18个不得”要求逐条审查,切实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各类政策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不得提交厅集体会议讨论。

三、实行统一审查

在严格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豫交文〔2018〕71号)的基础上,实行内部统一审查,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厅法制部门负责复审。明确审查流程,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遵循审查基本程序,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在征求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意见后,由起草部门对照《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初审,在《省厅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中填写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将政策措施(草拟稿)交由厅法制部门统一进行复审,由法制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填写复审意见。起草部门对所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主体责任,内部特定机构承担复审责任。鼓励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联络机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于11月25日前将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名单报送至厅法规处。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部门要组织业务人员特别是负责文件起草、核稿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省厅相关制度,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审查范围、方式和标准。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部门要做好归档工作,存档内容主要包括公平竞争审查表、被审查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等,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被审查文件及其公平竞争审查表副本报送厅法制部门备案。

  联系人:厅法规处 张京伟 87166574

  邮 箱:hnjtfz2015@163.com

 

附件: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表.docx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