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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22 16:56   文章来源:

  全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当前,全省正处于喜迎二十大和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推进全省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安全稳定。现将近期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发生交通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2年8月10日,鹤壁市交通、公安人员联合对鹤壁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查获该公司所属车辆豫FA***2(苏K**0B挂)于2022年5月28日01时48分因疲劳驾驶发生一人死亡的主责交通事故,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且发生交通事故以来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鹤壁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案件

  2022年8月10日,鹤壁市交通、公安人员联合对鹤壁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无安全教育年度培训计划,无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决定给予鹤壁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2年6月13日,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交通运输综合服务平台统计分析月报表数据分析发现,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南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3-6月连续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异常行为。经责令整改,仍然存在异常报警情况,安全隐患问题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别给予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南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南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案

  2022年4月21日12时13分,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107国道查获李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贵EB6***中型罐式货车运载汽(柴)油。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李某责令立即予以改正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2年5月5日,汝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汝阳县大蔡路查获汝阳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的豫C6***C轻型厢式货车装载瓶装液化气,该车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汝阳县某燃气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2年5月15日,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焦作市某物流公司所属车辆豫HQ2***、豫H50**挂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从事运输活动。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给予焦作某物流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2年7月23日,新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237线新店铺镇省界防疫卡点查获荆门某燃气有限公司鄂H0***7罐式货车装载汽油运往湖北省襄阳市,驾驶员孙某某无法提供危险货物运单。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孙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案

  2022年08月18日,汝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县农商智慧城处查获陈某驾驶的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A2***Q重型厢式两轴货车从事货物运输,该车辆所持有的《道路运输证》显示注销状态。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河南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案

  2022年9月8日正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正阳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豫Q71***中型普通客车,从正阳县欧蓓莎拉载12名乘客至正阳服务区,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正阳县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案例十: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2年08月16日10点38分,焦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新乡市某旅游客运公司所属车辆豫GL7***号大型客车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该车不能出示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新乡市某旅游客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05月26日16时2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杨某某驾驶商丘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N***0S,通过某叫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从郑州市至夏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某叫车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08年15日,上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上蔡西站高速路口查获登记在肖某某名下的豫VPQ***车辆未取得经营许可,从郑州市载客回上蔡,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肖某某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5月17日19时17分,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宝龙城市广场处查获茹某某驾驶本人所有的豫GUR***小型轿车,通过某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无道路运输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茹某某警告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24日凌晨3时20分左右,沈丘县交通、公安联合执法中在宁洛高速纸店收费站出口查获张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在疫情防控期间驾驶苏CC3***私家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某某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09月07日,泌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龚某某驾驶鲁MN8***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龚某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11日09时40分左右,豫R***HC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某平台接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给予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6月1日8时55分,焦作市交通执法人员查获李某某驾驶豫U0A***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搭载4名乘客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李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八: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7月16日,开封市交通执法人员在开封高铁北站查获王某某驾驶豫BF***0小型轿车,通过阳光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王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335.35元,两项共计10335.35元。

  案例十九: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案

  2022年7月11日,南召县交通执法人员在石门乡开展驾校集中整治行动中查获振兴驾校未按规定备案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执法人员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田某某(振兴驾校经营者)改正;7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石门乡振兴驾校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驾校拒不改正,仍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田某某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1年10月24日,方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南阳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RT***2号巡游出租汽车,该车超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范围,存在与客运班车争抢客源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南阳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2022年4月19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量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22年7月4日,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