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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优先 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12 08:54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优先

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交文〔2022〕13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国家公交都市和河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高质量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河南省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8日

河南省国家公交都市和省级公交优先

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促进国家公交都市(以下简称“公交都市”)和河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以下简称“公交优先示范城市”)提质增效,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省两级已命名的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含创建城市)常态化建设、组织管理和动态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人民满意的原则。

第四条  公交都市动态评估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交通运输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动态评估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按照省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因地制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要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出行需求,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出行结构,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特大城市要确立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加强“常规公交+轨道+慢行”网络融合;大城市要确立大、中运量公共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骨干地位,推进“公交+慢行”网络融合;中小城市要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统筹发展的绿色出行体系。

第六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要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等,明确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等建设任务,统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换乘衔接,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港湾式停靠站设置率,扩大城市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要以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需求为导向,优先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集中或交通拥堵区域设置公交专用道,提高城市公交专用道设置率,并加强城市公交专用道的监控和管理,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正点率和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要建立实施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要建立公共交通线网优化调整机制,科学调配运力,降低早晚高峰时段城市公共交通拥挤度。要合理布设线网走向,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城际班线、城乡客运的运行衔接,提升换乘便捷性,统筹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物流与城乡客运融合发展,加快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进程。要提高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车辆日常维护、清洁,为乘客提供舒适的候车、乘车环境。要提高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无障碍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台设置率,改善无障碍适老化出行环境。要定期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调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提高投诉处理完结率,持续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

第八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要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要求,构建慢行交通体系,合理引导小汽车出行,改善绿色出行环境,提升绿色出行比例。要提高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比率,合理布局建设充换电设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绿色低碳发展。

第九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推广“出行即服务”理念,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慧运营监管、企业智能调度、出行信息服务、大数据决策支持等系统建设,为乘客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实时出行信息服务,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来车信息实时预报率,提高非现金支付比率。

第十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要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应对运营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各类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要压实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运营企业依法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具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降低城市公共交通行车责任事故死亡率。

第十一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要构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建立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和票制票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界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要给予补贴和补偿,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和补偿按时拨付到位。要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和收益反哺机制,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关心关爱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改善工作环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并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  鼓励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特点、资源禀赋、传统文化等,积极探索城市公共交通特色发展模式和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应当按照“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标准不降”的要求,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应当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政策体系完善、具体项目实施、从业人员权益维护以及资金、用地、路权保障等重点任务进行明确安排,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并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建设成效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总结建设工作情况,并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六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城市建设工作的牵头组织,及时掌握建设工作动态,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城市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宣传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和建设成效,积极营造支持公交优先发展、体现建设成效的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指标分别纳入省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管理平台,实行线上监测和线下评估相结合,并根据交通运输部动态评估标准及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动态评估

第十九条  为推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长效机制,从获得称号次年起,公交都市按照《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每3年动态评估一次;公交优先示范城市每2年动态评估一次。

第二十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重点评估城市在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和持续推进示范城市建设组织保障、支持政策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等量化指标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全面总结动态评估期工作情况并形成自评报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于动态评估期的末年6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自评报告应包括评估期内常态化工作推进情况、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相关支持保障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和实施情况、量化指标完成及变化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公共交通基础数据原则上以线上报送为基本形式,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公开透明运作,即时准确显示各地评估结果。省交通运输厅将结合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自评报告和省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管理平台监测结果,组织开展专家集中评议、实地评估等,形成动态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动态评估满分均为100分,同时达到以下两项标准视为评估合格:一是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二是组织保障、支持政策、量化指标等三大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满分的60%。不能同时达到以上两项标准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动态评估合格的公交都市,推荐参加交通运输部动态评估验收;动态评估合格的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告保留其称号;动态评估不合格的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给予3个月整改期。城市在整改期满1个月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合格的城市报交通运输部参加部级动态评估验收或公告保留其称号。未按期提出复核申请或复核不合格的城市,不再推荐参加交通运输部动态评估验收;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告取消其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专项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交都市和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动态评估情况随时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的线索,由省交通运输厅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在省综合交通运输服务管理平台上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在创建、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全国性负面舆情,造成严重影响的城市,终止已获得的创建资格或取消相关示范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动态评估标准

     2.河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动态评估标准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