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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企业问题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5 09:16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企业问题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豫交法规函〔2022〕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纵深化、常态化推进我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推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专班交办企业问题办理规范化、制度化,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企业问题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

企业问题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纵深化、常态化推进我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坚持“点办理、批处理”,依法依规、及时有效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专班交办企业问题办理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诉即办、有诉必办”,力争问题解决率、企业满意率达到100%,以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良好实效助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经济提质提速、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专班交办企业问题的办理,实行“统筹管理、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及时、高效办理和企业满意”的原则。

第三条  厅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交办企业问题的登记、整理、转办、督办等工作。各相关业务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和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问题的具体办理。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专班交办企业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受理登记,建立问题清单,实施“台账化、清单化”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企业问题涉及的业务领域,在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问题分转给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和地市交通运输部门。原则上,一个问题由一个部门牵头承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按照问题诉求和业务归口,确定牵头承办部门,其他部门为配合办理部门。

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收到转办问题后,应第一时间向企业核实反映问题的详细情况,摸清企业诉求,建立问题办理台账。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牵头承办部门应在收到转办问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企业答复,同时将与企业沟通情况、答复意见书面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能够立即办理的事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答复核实情况和拟解决措施,并积极协调推进,及时向企业答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问题最新进展情况;对因法律法规、政策限制或其他因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向企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第七条  牵头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问题办理第一责任人,对承办问题的解决负总责。牵头办理部门、配合办理部门要协调联动,明确负责办理的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细化办理措施,高质高效办结相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办理企业问题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推进会,及时会商研判,各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必要时,可由厅分管领导牵头协调。

第九条  牵头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当面或书面答复企业,同时将办理结果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办结问题要同时说明原因及拟采取措施。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回询、发函回访等形式,逐一对交办问题的办理结果进行企业满意度回访调查和跟踪问效,实行按单销号,并进一步征集企业意见建议,了解企业诉求,提升服务质量。对按时完成、企业满意的,逐个销号;对未按时办结、企业不满意的问题,及时了解原因,进行督办并限时办结。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专班的沟通对接,及时掌握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工作专班台账组反馈的企业问题办结情况,对省“万人助万企”活动专班满意度回访中企业反映问题未办结、企业不满意的,进行专项督办,直至企业理解、满意为止。

第十二条  建立12328+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联动机制,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畅通企业反馈问题、监督投诉渠道,推动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与12328热线深度融合,对企业反映问题24小时“有诉即接、接诉即办”,省市县三级联动,第一时间协调解决,第一时间反馈办理结果,切实提升企业便利度和获得感。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惠企助企政策宣传机制,及时通过门户网站、专题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开我厅惠企助企政策,组织制作《政策告知明白卡》、宣传视频,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惠企政策尽知尽享、直达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反映问题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进行总评,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