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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视频会议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8 17:06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视频会议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办文〔2022〕1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河南省交通运输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系统作用,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视频会议申请(备案)表

     2.视频会议申请表(分节点)

     3.视频会议系统联调情况记录表

     4.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非省直管)参会申请表

 

附件1-4.doc

 

               2022年4月19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保障视频会议系统可靠、高效、安全运行,规范视频会议申请、审批、组织,保证视频会议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视频会议系统由省厅主节点,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等分节点共同组成。后续接入系统的单位均为分节点。

第三条  视频会议是改进会风,提高效率,适应节约、便利办公要求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应积极利用视频会议系统组织召开会议、培训、讲座等,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四条  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会议,必须遵守保密有关规定,不得失密、泄密。

第五条  职责分工。全省交通行业视频会议系统管理、技术、会务保障工作分别由厅办公室、会议主办单位、厅通信中心、厅机关服务中心和各节点单位负责。

(一)厅办公室负责视频会议的计划管理和审核汇总;计划外的视频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每半年从设备运行情况、会议联调情况、会议保障情况、会场秩序等方面对全省视频会议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各节点单位应按照通报内容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

(二)会议主办单位负责提出视频会议会务工作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视频会议相关协调工作,提前通知厅通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做好视频会议的技术保障及后勤服务工作。

(三)厅通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对视频会议系统网络、设备等技术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视频会议系统的操作,为会议数据存储提供技术支持,做好会前、会中、会后技术保障工作。

(四)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视频会议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供电、灯光、音响设备、桌椅、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配备服务人员负责视频会议服务保障工作。

  (五)各节点单位应保障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完好、运行可靠,做好分会场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场地管理、设备操作、日常巡检等,并协助会议主办单位正确使用视频会议系统。

第二章  会议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厅机关视频会议纳入会议计划进行管理,严格审批。

第七条  视频会议须按以下程序审批、备案:以厅名义召开的视频会议,由牵头组织会议的单位(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报厅办公室备案;厅直属单位利用视频会议系统召开视频会议时,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办公室备案;厅直属单位收看上级单位视频会议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办公室备案。临时召开的视频会议,须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同意,会后注明原因报厅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视频会议申请办理程序:

(一)会议主办单位明确的会议时间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联调时间;

(二)会议主办单位须填写《视频会议申请(备案)表》(见附表1),报厅办公室审批和备案。

(三)视频会议批准后,会议主办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视频会议申请(备案)表》送厅通信中心,以便做好会议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四)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以外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需参会的,由所属省辖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视频会议信号的转播,确需省厅直接呼叫的,需填写《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非省直管)参会申请表》(见附件4)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会议主办单位审批,获批后由会议主办单位向厅办公室报备,并提前通知厅通信中心后方可接入。

第九条  分节点单位组织多个其他分节点单位参加的视频会议,须填写《视频会议申请表(分节点)》(见附表2),由厅通信中心协调核定,并予以保障。

第十条  两个分节点单位之间召开视频会议无需审批,但须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厅通信中心。

第三章  会议保障

第十一条  各参会节点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参加系统联调,未参加联调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参加本次视频会议。厅通信中心及各节点单位要明确专门技术保障人员,负责视频会议系统整体技术保障工作。联调时,厅通信中心视频会议系统运维保障人员应按照《视频会议系统联调情况记录表》(见附表3),逐项对照检查系统状况和联调结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参会节点单位须在会前1个小时进行会前调试;会前15分钟停止调试,锁定所有系统操作参数,未经允许禁止其他操作;会前10分钟主、分节点全部实行静音,做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

第十三条  会议期间注意事项:

(一)主会场一般情况下不悬挂会标,分会场应根据要求摆设主要领导桌签、单位标示等,并确保桌签及单位标示在系统中的图像效果端正清晰;

(二)分会场运维保障人员应坚守岗位,实时监控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并听从主会场运维保障人员的指挥调度,确保联络畅通、随叫随应;

(三)分会场运维保障人员应保证系统接收和播放的音、视频质量,严禁播放与会议无关的音、视频;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电脑终端接入视频会议系统;

(五)分会场不发言时,须将话筒调至静音状态;

(六)参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

第十四条  会议期间,分会场出现音、视频中断故障时,应立即与主会场运维保障人员取得联系,排查解决问题,若故障无法即时解决,应立即启用备份系统,由主会场技术人员呼叫备份系统加入会议,避免影响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由主会场统一中断系统连接,分会场在确认主会场中断系统连接后,方可关闭视频会议系统。

第十六条  会议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妥善保存。厅通信中心负责会议的音视频录制及储存工作。对会议音视频数据有需求的单位,需向会议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由会议主办单位通知厅通信中心后方能获取。

第四章  故障处理

第十七条  故障级别及定义

视频会议系统故障级别分为重大故障、严重故障和一般故障三类。

重大故障:因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所有会场会议均无法正常召开。

严重故障:主会场图像声音出现错误,影响会议正常进行,或分会场发言失败。

一般故障:某一分会场故障导致该分会场无法正常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故障处理职责分工

厅通信中心负责重大故障和严重故障处理,协助各分会场所在单位处理一般故障。

各分会场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本单位故障,必要时应请厅通信中心配合。

第十九条  故障处理原则

视频会议故障由厅通信中心负责记录,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通信中心应及时向各单位通报典型故障,各单位根据通报内容排查相关隐患。

各级技术保障人员应对会议期间出现的故障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理,按照具体情况查清故障原因,形成故障处理报告盖章后报省厅。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节点单位须建立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网络巡检制度,定期不定期检查运行情况,使系统保持即开即用状态。每次巡检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报厅通信中心备案。厅通信中心每月至少组织1次各分节点单位参加联调,填写《视频会议系统联调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各节点单位应明确视频会议系统的具体管理部门,配备2名以上视频会议运维保障技术人员,并报厅通信中心备案。如有人员变动,须于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向厅通信中心报备新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分会场应做好新任视频会议保障技术人员的培训,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  视频会议运维保障人员应熟悉视频会议系统管理要求和系统架构,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使用方法,具备一定的网络故障分析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各分节点单位新建或改造视频会议系统,须符合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通过厅通信中心组织的联调测试,并报厅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正式接入视频会议系统。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视频会议系统管理运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厅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对不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或对会议造成严重影响的,厅通信中心应会同有关单位查找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报省厅,省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明确运维保障部门、人员,或情况变更后未及时报厅通信中心备案的;

(二)对视频会议系统建设和运维保障不力,接连发生系统或设备故障的;

(三)未按要求准时参加系统联调,会前未按要求提前开机的;

(四)会场会务工作组织混乱,严重影响会议效果的;

(五)会议期间未按规定操作摄像机、音频等设备,造成传输图像和声音出现明显问题,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