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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燃气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4 08:45   文章来源:


豫交安委〔20212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

关于开展燃气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处、安监处、执法局,省运输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安委〔202124号)要求,切实提升燃气道路运输安全水平,省厅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燃气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深化前期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成效,对全省运输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运输行为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燃气运输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资质不合规运输企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排辖区内所有燃气运输企业,逐企业核查经营资质及停车场地、车辆数、从业人员数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人员配备等情况。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撤销经营许可或核减经营范围。

(二)全面排查整治不合规运输车辆。要全面摸排辖区内燃气运输车辆,重点排查整治车辆技术条件不达标、罐体检验合格证书超期等问题。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摸清辖区所有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证信息,与运政管理信息逐一比对,全面排查整治道路运输证载明的“业户名称”“吨位”“车辆类型”与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核定载质量”“品牌型号”等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三)全面排查整治资质不合规从业人员。要深入辖区内燃气运输企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排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情况,对未按相关要求开展教育培训的,立即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运输。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周边道路的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路检路查频次,依法打击无资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从事运输、无资质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等非法行为,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电子运单、承运未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要充分利用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危货车辆涉嫌违规关闭动态监控行为”“危货车辆轨迹异常中断”“危货车辆有通行记录未报送电子运单”规则报警信息,排查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情况,对报警量大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要排查企业对长期异地经营的违规车辆源头监管情况,对未按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教育、未按规定对相关车辆进行动态监管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加快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要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用情况,重点整治未按规定建设、建而不用、未有效运行等问题。要采取示范带动、扩面提质、评估验收等方法,指导辖区内燃气运输企业按照“五有”标准建立双重预防体系并有效运行。在专项整治期内,全省所有运输燃气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覆盖,建用并举,提质增效,推进体系建设质量标准精准化具体化,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六)全面加强燃气运输应急管理。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燃气运输企业,认真排查梳理自身安全风险,配备相关应急装备和器材,细化相关应急预案,在专项整治期内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燃气运输处置应急演练,并形成定期开展燃气运输应急演练的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行车意识,发生突发事故时应迅速按标准进行处置,提升应对运输燃气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能力。

三、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前期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基础上,继续查漏项、补短板,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所有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运输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综合运用企业自查、市县排查、抽查等方式,集中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要求,立行立改。要通过联合执法、明查暗访、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2年10月至12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安委会要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完善工作制度,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建立任务清单,确定时间节点、责任部门、责任人,认真开展,有序推进。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推进整治工作。

(二)强化工作统筹。专项整治要与当地政府的实施方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紧密结合,围绕整治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全面、全范围排查整治,建立底数、安全隐患两个台账,各地要根据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销号,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督导考核。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时间节点的工作进展,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强化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厅运管处、省运输中心要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危险品运输安全专家开展督导检查,让专业人干专业事。厅安办将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对部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将进行通报。

(四)强化宣传警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从业人员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运输安全、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全面查找身边的燃气运输安全隐患,通过12328热线、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举报各类风险隐患。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22年2月10日、5月10日、8月10日、11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河南省城镇燃气运输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厅安委办道路运输安全组。

  联系人:程 丹

  电 话:037187165976

  邮 箱:ysjhuoyunchu163com

 

  附件:河南省城镇燃气运输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doc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办公室      202112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