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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11:31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1〕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1229

河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管理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管;受理、审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事项并颁发资质证书;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对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市场的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方面的公路养护作业时,应选择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一)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正高级或副高级,下同);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级或高级经济师或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施工员、质量员、测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公路养护工、筑路工、绿化工、桥隧工等,下同)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技术设备要求详见附件1,下同)。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申请单位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主要指标状况需良好,下同)。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或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八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一)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级或高级经济师或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或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九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一)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或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级或高级经济师或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二)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或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或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三)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四)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一)至(三)项条件但不具备第(四)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建立健全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注册地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和从业经历及技术设备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注册地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需提交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已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条件的承诺书(详见附件2);若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如实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并完成网上申报、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人员、业绩、技术设备认定条件:

(一)年龄限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二)技术负责人需提供任职文件和从业期间业绩等相关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员应为申报企业职工,执业资格证注册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且处于有效注册期内;

  (四)企业申请单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时,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不能重复使用;申报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时,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可重复使用。

(五)需提供技术人员在本企业近3个月以上(含3个月)连续缴纳的社保缴费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单位需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技术人员、净资产、业绩、技术设备等情况提出资质申请,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的相应资源。

(七)技术设备为企业自有的应提供购买发票等相关材料,租赁的设备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设备所有权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资质许可及应用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将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7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八条  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省交通运输厅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有效期内应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持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可参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养护作业招投标等经营性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要求其办理确认或备案手续。

第五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作出准予延续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在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二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三条 在河南省境内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法查处;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证书许可机关。

第三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将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过渡衔接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已依法取得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在旧版资质证书许可业务范围内从事养护作业活动,2023年12月31日前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按许可程序申请新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自2024年1月1日起旧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申请新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新旧版证书过渡衔接期内,招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未换发新版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参与养护作业投标及从事相关养护作业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标准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docx

     2申请人承诺书.docx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12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