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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4 09:11   文章来源: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做好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交规〔2021〕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由原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为做好我省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要求

在国家制定出台相关备案标准之前,对于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选型技术要求》(JT/T 1208-2018)等国家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备案。

二、备案程序

对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国际道路货运运输经营的企业法人,应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并提交《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附件1),按照《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备案承诺书》(附件2)、《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备案材料清单》(附件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材料清单(4.5吨以上)》(附件4)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检查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及其投入的车辆和拟聘用的驾驶员是否符合规定,并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省厅内向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函协商,协商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出具《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回执》,并抄送所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不成的,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更新、转籍、过户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根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材料清单(4.5吨以上)》(附件4)提交相关材料,根据程序重新备案。

三、证件申领

备案程序完成后,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已备案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增加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省运输事业发展部门根据备案信息在省道路运政管理系统中调整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范围。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要求,制作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货物运单,通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给相关企业。

四、服务监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备案企业及时向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事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对辖区内国际道路货运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对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切实加强对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强化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对日常检查中发现达不到备案条件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附件:1.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表

     2.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备案承诺书

     3.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备案材料清单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4.5吨以上)备案材料清单

     5.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回执

附件下载.doc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