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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09 08:38   文章来源:

 

关于下放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的通知

豫交运管函〔2021〕1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周口市港航管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第三款,省厅决定自2021年10月11日起,将“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备案”事项下放至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河南政务服务网办理许可业务,使用河南航务海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管理企业、船舶、证书等信息。

二、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省厅对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三、将省际普货水路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使用部级、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负责本行政区域省际普货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具体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落实信用奖惩措施。

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辖区省际普货水路运输企业及航行船舶信息档案,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向省厅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五、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六、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行业情况做好市场跟踪分析,维护省际普货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202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