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养护工程施工企业诚信从业,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请各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修改意见扫描件反馈至高管中心,过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韶鹏 0371-87166844
邮箱:215549464@qq.com
附件:《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2021年9月22日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本规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或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在高速公路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作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规则,并指导监督全省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管中心)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内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
第九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运输厅、高管中心、质检站的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运营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高管中心对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当年施工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时间对施工企业进行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高管中心可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D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依据《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执行,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门组成,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以单个项目和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以每个施工企业为评价单元,由高管中心负责评价。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定期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高管中心。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工程实施情况,运营管理单位对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内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施工企业在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运营管理单位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竣工验收完成后,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评价结果。
(三)其他行为评价。高管中心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全省综合评价。高管中心对本省从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通过“河南省高速公路综合养护信息管理平台”报送高管中心,并将评价结果正式文件发至施工企业及其法人单位。
高管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在我省从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通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联合体有不良信用行为的,评价单位应同时对联合体组成企业进行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高管中心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被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认定之日起,施工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处罚期满后恢复至C级,待年度评价时,按规定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施工企业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的信用等级确定,且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人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条 高管中心应对招标人、运营管理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考核,确保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高管中心应对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监督。当招标人或运营管理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招标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施工企业的全省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市场。
(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我省养护市场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注册地无省级综合评价结果,且无其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律按B级对待。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引进信用好的施工企业进入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施工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 以邀请招标、议标、直接发包等形式确定的养护工程、应急养护工程以及示范、试点项目,优先选用AA级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起试行。
附件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9.22.xlsx
附件2: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9.2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