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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7 16:17   文章来源:

豫交文【2014】2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高速公路建设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交通建设市场更加规范有序,省厅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使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与厅规范性文件更好结合,省厅决定印发我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评分细则,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价过程

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半年。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由项目公司每月履约评分、投标行为评分、其它行为评分三部分组成。

(一)项目公司每月履约评分

履约行为评价由项目公司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由履约评价小组组织实施,对土建、路面等标段施工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排名。履约评价小组由项目公司组织建立。

项目公司履约评价小组按照《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附件1)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扣分。然后根据扣分情况,计算各合同段施工企业得分(施工企业存在D级不良行为的,经查实确认,不再参与月评分),扣分情况及得分应记录备案(附件2)。

项目公司(全体班子成员、纪检监察人员)依据履约行为评价结果,对各标段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并要求参与综合评定的人员签字确认(附件3),项目公司在进行月信用评价排名时不允许对同类别标段施工企业进行并列排名。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将综合排名结果(附件3)提交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非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直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省厅根据项目公司施工企业月评排名,由评价系统自动给予参与排名的每个标段施工企业一个信用排名得分(-3分至3分内插得到)。其中施工企业在我省有两个及以上项目及合同段施工标段时,分值按合同金额加权平均计算,即得到施工企业月信用排名得分a。

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的通知

ai为施工企业第i个合同段所得的分值,bi为施工企业第i个合同段的合同金额,i=1、2、…n,n为合同段个数,为最低得分值, 为最低得分值的合同额)

根据施工企业上月名次得分,累加当月信用排名得分,然后按第一名100分,最后一名60分,其余内插计算的原则重新确定当月名次得分,即施工企业月最终信用得分。施工企业6月份和12月份的最终信用得分为我省上半年和下半年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得分,作为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基础分。

月评排名从项目开工至项目交工验收为止。各类别标段施工企业在完成其合同工程量后,项目公司不再对其进行排名。项目公司应将月评排名结果以正式文件公布,在项目公司办公地和项目经理部张贴,进行公示,并将月评结果正式文件发至各施工单位及其法人单位。

(二)投标行为评分

投标行为评价是指项目公司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价标准见附件4。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项目公司研究确认后按照附件5格式填报并附上依据资料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审核后提交省交通运输厅。非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直接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结果,经查实确认后,省厅对有不良投标行为的施工企业进行扣分或降级。1-6月份和7-12月份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结果分别用于我省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上半年和下半年的信用等级评价。

(三)其它行为评分

省厅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由省厅下发正式文件奖惩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加分或扣分。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质量鉴定评分,根据评价周期内竣工验收高速公路项目施工企业的质量鉴定结果,对参与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质量鉴定为90分以上的加3分;二是省级样板工程评选的结果,获得“省级样板工程”的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加2分;三是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根据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日常监督查、通报等情况,省厅完善了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评分的评分细则(附件6)。

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公司应按程序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附上资料,经查实确认,省交通运输厅将依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降级处理。

综合以上三部分,根据最终得分的排名,原则上按照AA、A、B、C级25%、30%、35%、10%确定企业评价等级。

根据上述等级结果,对在上次发布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至本次发布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期间,受过省交通运输厅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施工企业进行升降级处理。

二、相关要求

1、各公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交投集团、还贷中心应按要求做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抓好落实。项目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报送工作,评价依据和评价表格要存档备案。

2、项目公司可以根据本通知和各自情况制定月评实施办法,对《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

3、项目公司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

4、厅属及交通投资集团所属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后于每月15日前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非厅属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的填报应与此同步。

 

附件:

1.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分细则

2.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月评价明细表

3.项目公司施工企业综合月评表

4.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分细则

5.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表

6.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评分细则

 

 

2014年4月23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