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交办文〔2021〕1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做好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抓好《条例》贯彻落实,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夯实政务公开基础,提升行业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持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主体和范围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方式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途径予以公开:
1.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部门)信息专刊;
2.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3.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4.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5.交通行政办事大厅、服务中心、公共查阅室,以及场站、船闸、码头、服务区等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的便民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触摸屏等方式;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得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文件类政府信息在拟稿时应写明公开范围,对不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应当说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应当在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后,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在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转送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布。
2.非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业务相关部门负责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报请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应于审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废止的,应当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在其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栏,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3.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
1.受理主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受理方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把“网上申请”“信函寄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优化政府服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还可拓展其他接收渠道。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本机关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3.受理规范
(1)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在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查收。
(2)对申请人采取信函寄送方式申请的,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信件收发机构负责接收。对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取件,信件收发机构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交接登记。对邮寄给本机关或本机关负责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件处理人员应及时退给信件收发机构,由信件收发机构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件收发机构与信件处理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做好交接登记。
(3)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4.受理要求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提供:一是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四是委托申请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办理
办理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登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2.审查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补正条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
(2)征求第三方意见。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拟办
(1)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的,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拟答复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签后答复。
(2)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下级行政机关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转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后,将经本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上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本机关直属单位或其他内设处(科)室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转直属单位或相关处(科)室,直属单位或相关处(科)室在收到转办内容后应当在规定时限(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经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后,将经业务分管负责人同意的拟答复意见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会商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分管负责人作出报告,根据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及法制部门会商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本机关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三)审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在2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四)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起草答复书,报分管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做出答复。
(五)送达
1.邮寄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2.电子送达。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答复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3.送达期限。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六)存档
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存档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告知书等相关资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汇总、统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审查和发布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本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
(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要明确考核机构、对象、内容、标准、程序、形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公开和使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负责机构,责任追究的对象、标准、程序、形式。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监督机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需要下级单位作出说明、提交材料的,下级单位要按要求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应材料。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配齐配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
六、其他
(一)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及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办公室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申请人对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公开内容、提升公开质量、强化公开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将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关于下发〈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交办〔2008〕15号)同时废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