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新建高速公路房建设施建设标准的
指导意见(试行)
豫交文48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河南交通投资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20〕26号),推动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建设、高品质运营,按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推进高速公路房建设施与交旅融合发展相适应,与高质量管理养护相匹配,与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需求相统一等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高速公路房建设施建设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河南省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房建设施的建设,改扩建项目和提升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建设规模
(一)服务区
服务区应提供内容丰富、品质优良的服务,满足高速公路司乘和管理人员需求。建筑规模应根据交通量、交通组成、沿线城镇布局、用地条件等因素科学计算、合理确定,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下述指标:四车道为8000平方米/处,六车道为9500平方米/处,八车道为11000平方米/处。
对于区位优势明显、功能特点突出、有文旅消费潜力的服务区,可结合《河南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交旅融合发展方向,采取“一区一案”的原则,鼓励引入品牌战略合作伙伴,高标准策划交旅融合商业模式,高品位规划建设“服务区+文旅”示范服务区,并积极与属地政府及文旅、体育等部门沟通协商,灵活采用文旅招商等形式推进项目落地。
(二)管理设施
管理机构的房屋建筑规模应根据高速公路总体设计、交通量、交通环境、管理机构布局,以及当地建筑、人文、景观等合理确定。
1.监控通信分中心
监控通信分中心应能满足高速公路所辖路段信息归集与管理使用功能,建筑面积不宜大于下述指标:四车道、六车道为4000平方米/处,八车道为6000平方米/处。
2.匝道收费站
匝道收费站管理区应能满足收费、监控等一线工作人员生产生活需求,建筑面积不宜大于下述指标:6~9车道收费站为1800平方米/座,10~13车道收费站为2000平方米/座,14车道及以上收费站为2200平方米/座。
3.养护工区
养护工区应能满足高速公路养护和维修的需求,间距宜为40~50公里,建筑面积宜为1200~1500平方米/处,八车道不应超过1800平方米/处。
4.路政管理所及高速交警用房
路政管理所设置间距宜为40~50公里,高速交警用房宜与路政管理所同址合建,总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0平方米/处。
三、其他事宜
(一)各有关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高速公路房建设施建设标准,建设面积分配时须向一线职工基本生活设施倾斜,重点考虑亲子房、探亲公寓等“一线安居”工程,监控大厅、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二)河南交投集团、省交通发展集团要结合管养路段分布情况,统筹、合理使用养护工区、路政管理所和监控通信分中心建筑面积。
(三)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将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建设纳入新建和改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通知》(豫交文〔2020〕47号)要求,为满足我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需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公安高速交警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科学合理设置高速交警用房。
(四)指导意见实施前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房建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参照本指导意见予以调整,调增费用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技术设计修正概算)范围内调剂解决。
本指导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22日